索引号: | B-bmhzdt--nygz-2016-0039 | 发布机构: | |
信息名称: | 关于推进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农业改革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6-03-31 | 成文日期: | 2016-03-3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推进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本县政办字〔2015〕18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积极作用,按照《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本县政办字[2014]18号)要求,现就我县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险政策
1.保险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即11个乡镇、1个农牧场)推行种植业(包括玉米、大豆、花生、水稻)保险工作,实现农业保险全覆盖。
2.实施时间:截止至2015年6月末。
3.保险金额及收费标准:玉米保额280元/亩,保费28元/亩;水稻保额400元/亩,保费32元/亩;大豆保额200元/亩,保费20元/亩;花生保额400元/亩,保费36元/亩;
4.保障程度: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补偿为重点,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以及病虫草鼠害,实行低额的初始成本保险。以低保障作为基础费率,根据需要对不同风险地区、不同作物、不同参保对象实行差别费率。
5.补贴政策:中央、省、市和县级财政分别对参保对象给予35%、30%、10%和5%的保费补贴,其余20%的保费由农户承担,并鼓励各乡镇、村委会组织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共同承担,减轻农民负担。
6.经办机构:我县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本溪支公司”)承办。
7.保险理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支付赔款,保险机构理赔款按投保人明细直接拨付到受灾农户粮食直补存折(卡)中。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统筹和指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发局、人保财险本溪支公司领导任副组长,农发局、财政局、气象局、人保财险本溪支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司其职,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1.农发局负责农业保险推进、宣传、管理、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会同财政局争取上级补贴资金,全力推进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同时组织本溪县农业保险灾情鉴定专家组,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灾后的损失鉴定。
2.财政局负责保险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补贴资金按时拨付,对保险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报及灾害预警,提供相关灾害证明。
4.各乡镇(经管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农业保险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开展承保展业、承保宣传、理赔查勘等具体工作。
5.人保财险本溪支公司负责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培训、承保、理赔等相关工作,重点做好农业保险经办员的培训工作。
三、加强服务管理
1.严格坚持投保自愿原则,保证承保到户,凭证发放到户,禁止以各种方式欺瞒、误导或强迫农户投保,严禁抵扣补贴、抵扣赔款。
2.保证承保数据真实准确,承保机构必须按乡镇提供的农民直补卡信息承保。
3.切实加强理赔管理,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确保赔案处理规范,坚决杜绝惜赔、少赔和拖赔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4.要认真执行《辽宁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规范运作,严禁挤占挪用。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5年5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