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bmhzdt--nygz-2016-0051 | 发布机构: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农业改革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6-03-31 | 成文日期: | 2016-03-3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县政办字〔2015〕12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2015-2017年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2015-2017年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2015-2017年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农委、省财政厅《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本溪市农委、市财政局《本溪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突出重点,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选择粮油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纳入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农民利益。
二、补贴资金安排
2014年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剩余补贴资金263.82万元,全部转到2015年继续使用。如需增加补贴资金,可申请市农委调整本行政区域内补贴指标,并报省农委、财政厅备案。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在2015-2017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确定补贴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将补贴机具范围内产品划分为普惠制和非普惠制两类,对普惠制机械实行敞开补贴。实行普惠制共7个大类、20个小类、49个品目;实行非普惠制共9个大类、17个小类、40个品目(见附件1)。
在确保普惠制机具补贴资金的前提下,可开展非普惠制机具的补贴。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补贴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机具补贴额和补贴额调整情况由省农委统一向社会公布。
省农委负责实施过程中补贴额调整工作。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将适时调低该档机具补贴额。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企业的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于非普惠制机具补贴,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将超指标购机补贴对象纳入下一批或下一年购机计划。年度内,个人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程序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本着便民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实施先购机、后申请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办理全部纳入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操作流程(附件2)如下:
(一)自主购机。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购买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向购机者明示补贴资格,开具全额销售发票,购机发票上必须注明所购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等信息,并由供货单位完成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发票原件扫描图片、机具标牌图片、人机合影图片)录入工作,打印出《经销企业供货核实表》。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携带身份证明(个人为二代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原件、购机者卡(账)号、《经销企业供货核实表》、所购机具的人机合影图片等相关材料到所在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申请补贴资金。对于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实行定时定点办理牌证照后方可申请补贴。对于需要安装的设备或设施,需安装、调试完成方可申请补贴。购机者原则上要在购买机具后30天内(以购机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办理补贴申请。
申请补贴时,补贴对象携带的二代身份证、购机者卡(账)号姓名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变更,并到乡镇财政所将新增账户信息录入“一卡通”兑付系统。
提倡购机者带机申请补贴,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次完成申请办理、核实登记的“一站式”服务,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三)受理申请和机具核实。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购机者,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字样,留存相关材料。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农机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依据《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工作细则》(附件3),开展机具核实。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及需安装验收的农机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补贴对象要进行重点核实。并按月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示,同时,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将购机者姓名、购买机具、购机总额、拟补贴金额及举报电话在村级公示7天,并照相存档。
(四)补贴兑付。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批次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购机者信息表,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提交县财政局,同时将购机者公示名单(加盖乡镇公章及村委会公章)及打印的公示图片提交县农机局。县农机局分批次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相关材料和公示结果提交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账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通报县农机局。补贴启动实施后,县农机局每季度至少提交一次相关资料,财政局每季度至少兑付一次资金。县农机局要及时完成有关信息录入确认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六、工作职责
(一)农机管理局
1.会同财政局,研究制定本溪县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补贴政策宣传、补贴政策咨询和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对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实行牌证管理并予以核实。
3.定期公布购机者信息、补贴资金使用进度;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并报送到财政局;做好购置补贴档案管理。
4.负责对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警示教育,做好监管工作。
(二)财政局
1.会同农机局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2.定期对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机具核实无误的农机具进行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工作。
3.负责督促乡镇财政所及时提交补贴资金兑付数据,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卡。
4.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牧场)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牧场)要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
2.负责购机补贴对象资质条件和材料审核和确认工作,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好购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示、补贴系统数据维护工作。
3.组织核实人员做好补贴农机具核实确认并签字盖章(已完成牌证登记的农机具,可不再重复核实)。
4.做好购机补贴材料的归档工作,在每季度补贴资金结算时将完整补贴档案报送到县农机局。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县域内农机经销企业经营行为管理,对其经销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杜庆辉担任, 副组长由县农机局局长王廷柏、县财政局局长柳玉泉担任,成员由县农机局副局长李文恒、县财政局副局长张庆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立新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负责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文恒兼任。电话:46812803。
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稽查队,由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统一指挥。成员由县农机局管理办公室主任朱铁、县财政局农财股股长郭宪峰、县农机监理所所长王刚和书记高峰、农机局项目办公室主任张仁春、各乡镇农业服务站站长组成。办公电话:46812810。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成员和稽查队成员如遇工作变动,由继任者承接。
县农机局、财政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严格执行规定,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加强对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警示教育,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工作经费分配挂钩。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管理规定。全面推行农机补贴管理网络化,严格规范补贴办理程序,各乡镇公共行政服务大厅要悬挂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严格按照机具核实规范开展机具核实,对于需要施工安装的机具,应进行现场核实。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县农机管理所申请办理牌证照。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县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三)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画、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政策的新规定和新变化、补贴对象、补贴机具范围、办理程序等。
按照有关农机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要求,把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县农机局要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处理情况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4)和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布。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机局、财政局要全面履行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责任,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违规现象和问题要严肃查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县农机局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农机局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逐级上报市农委、省农委。省农委将根据情况将采取约谈告诫、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农机购置补贴咨询电话:46812810
设立监督(投诉)电话:46812803(县农机局)
46823754(县财政局)
46822290(县纠风办)
46888008(县市场监管局)
43103836(市 农 委)
附件:1.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普惠类机具种类范围
2.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非普惠类机具种类范围
3.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图
4.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工作细则
5.本溪满族自治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普惠类机具种类范围
序号 |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
1 | 1.耕整地机械 | 1.1 耕地机械 | 1.1.1 翻转犁 |
2 | 1.1.2 旋耕机 | ||
3 | 1.1.3 耕整机(水田、旱田) | ||
4 | 1.1.4 田园管理机 | ||
5 | 1.1.5 深松机 | ||
6 | 1.1.6 联合整地机 | ||
7 | 1.2 整地机械 | 1.2.1 圆盘耙 | |
8 | 1.2.2驱动耙 | ||
9 | 1.2.3 起垄机 | ||
10 | 1.2.4 灭茬机 | ||
11 | 1.2.5 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 ||
12 | 2.种植施肥机械 | 2.1 播种机械 | 2.1.1 穴播机 |
13 | 2.1.2 小粒种子播种机 | ||
14 | 2.1.3 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 ||
15 | 2.1.4 免耕播种机 | ||
16 | 2.2 育苗机械设备 | 2.2.1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 |
17 | 2.2.2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 ||
18 | 2.3 栽植机械 | 2.3.1 水稻插秧机 | |
19 | 2.3.2 水稻摆秧机 | ||
20 | 2.4 地膜机械 | 2.4.1 地膜覆盖机 | |
21 | 2.4.2 残膜回收机 | ||
序号 |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22 | 3.田间管理机械 | 3.1 中耕机械 | 3.1.1 中耕机 |
23 | 3.1.2 培土机 | ||
24 | 3.2 植保机械 | 3.2.1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 |
25 | 3.2.2 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 ||
26 | 4.收获机械 | 4.1 谷物收获机械 | 4.1.1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27 | 4.1.2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
28 | 4.1.3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
29 | 4.2 玉米收获机械 | 4.2.1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 |
30 | 4.2.2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
31 | 4.3 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 4.3.1 花生收获机 | |
32 | 4.4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 4.4.1 薯类收获机 | |
33 | 4.5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4.5.1 青饲料收获机 | |
34 | 4.5.2 割草机 | ||
35 | 4.5.3 搂草机 | ||
36 | 4.5.4 捡拾压捆机 | ||
37 | 4.5.5 压捆机 | ||
38 | 4.7.6 饲草裹包机 | ||
39 | 4.6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 4.6.1 秸秆粉碎还田机 | |
40 | 4.6.2 高杆作物割晒机 | ||
序号 |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41 | 5.收获后处理机械 | 5.1 脱粒机械 | 5.1.1 玉米脱粒机 |
42 | 5.2 清选机械 | 5.2.1 粮食清选机 | |
43 | 5.3 剥壳(去皮)机械 | 5.3.1 玉米剥皮机 | |
44 | 5.3.2 花生脱壳机 | ||
45 | 5.4 干燥机械 | 5.4.1 粮食烘干机 | |
46 | 6.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 6.1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 6.1.1 青贮切碎机 |
47 | 7.动力机械 | 7.1 拖拉机 | 7.1.1 轮式拖拉机 |
48 | 7.1.2 手扶拖拉机 | ||
49 | 7.1.3 履带式拖拉机 |
附件2
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非普惠类机具种类范围
序号 |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1 | 1.耕整地机械 | 1.1 耕地机械 | 1.1.1 微耕机 |
2 | 2.种植施肥机械 | 2.1 育苗机械设备 | 2.1.1 营养钵压制机 |
3 | 3.田间管理机械 | 3.1 中耕机械 | 3.1.1 埋藤机 |
4 | 4.收获后处理机械 | 4.1 剥壳(去皮)机械 | 4.1.1 干坚果脱壳机 |
5 | 5.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5.1 碾米机械 | 5.1.1 碾米机 |
6 | 5.2 磨粉(浆)机械 | 5.2.1 磨粉机 | |
7 | 5.2.2 磨浆机 | ||
8 | 5.3 果蔬加工机械 | 5.3.1 水果分级机 | |
9 | 5.3.2 水果打蜡机 | ||
10 | 5.3.3 果蔬清洗机 | ||
11 | 6.排灌机械 | 6.1 水泵 | 6.1.1 离心泵 |
12 | 6.1.2 潜水泵 | ||
13 | 6.2 喷灌机械设备 | 6.2.1 喷灌机 | |
14 | 6.2.2 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 ||
15 | 6.2.3 灌溉用过滤器 | ||
序号 |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16 | 7.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 7.1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 7.1.1 铡草机 |
17 | 7.1.2 揉丝机 | ||
18 | 7.1.3 压块机 | ||
19 | 7.1.4 饲料粉碎机 | ||
20 | 7.1.5 饲料混合机 | ||
21 | 7.1.6 饲料搅拌机 | ||
22 | 7.1.7 颗粒饲料压制机 | ||
23 | 7.2 畜牧饲养机械 | 7.2.1 孵化机 | |
24 | 7.2.2 喂料机 | ||
25 | 7.2.3 送料机 | ||
26 | 7.2.4 清粪机(车) | ||
27 | 7.2.5 水帘降温设备 | ||
28 | 7.3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 7.3.1 挤奶机 | |
29 | 7.3.2 剪羊毛机 | ||
30 | 7.3.3 贮奶罐 | ||
31 | 7.3.4 冷藏罐 | ||
32 | 7.4 水产养殖机械 | 7.4.1 增氧机 | |
33 | 7.4.2 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 ||
序号 |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34 | 8.设施农业设备 | 8.1 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 8.1.1 加温炉 |
35 | 8.2 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 8.2.1 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 |
36 | 8.2.2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 ||
37 | 9.其它机械 | 9.1 废弃物处理设备 | 9.1.1 固液分离机 |
38 | 9.1.2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 ||
39 | 9.1.3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 ||
40 | 9.2 精准农业设备 | 9.2.1 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
附件3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图
自主购机 | |||||||||||||||||||||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自主购买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向购机者明示补贴资格,开具全额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信息,并由供货单位完成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工作,同时出具《经销企业供货核实表》。 | |||||||||||||||||||||
申请补贴 | |||||||||||||||||||||
购机者到所在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申请补贴资金。提交身份证明(个人为二代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购机者卡(账)号、《经销企业供货核实表》、办理牌证的凭证或行驶证复印件、所购机具的人机合影图片等相关材料。 | |||||||||||||||||||||
受理申请和 核实机具 | |||||||||||||||||||||
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和材料等进行审核,留存相关材料,按照机具核实相关规定,进行机具核实,并按月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汇总并在村级进行公示。 | |||||||||||||||||||||
补贴兑付 | |||||||||||||||||||||
县农机局分批次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相关材料提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经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通报县农机局。 |
附件4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核实工作细则
根据《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核实工作的主体和职责
各乡镇农业服务站负责(除享受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外)所有补贴机具的核实工作。县农机监理所负责对享受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登记落户,实行牌证管理并予以核实。县农机局、财政局负责补贴机具的抽查核实。对需安装验收的农机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单台补贴额度1万元以上)的补贴机具进行100%抽查核实。
二、核实工作程序
补贴机具核实工作包括以下程序:核实申请的受理、现场核实、签字确认、信息公示、汇总存档等。
三、核实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1.核实补贴对象
核实购机者本人身份证、惠农“一卡通”存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行账号。对于本乡镇以外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核实村委会出具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
2.审核购置补贴材料
⑴《经销企业供货核实表》原件(供货单位加盖红色公章)。
⑵有效购机发票原件(发票上购机信息必须清晰)。
⑶购机者的人机合影图片。
⑷办理牌证的凭证或行驶证复印件。
⑸购机者卡(账)号与身份证在同一页面上复印存档(复印件上加盖乡镇农业服务站红色公章)。
⑹确认村委会关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真实性。
⑺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销售的农机产品不予办理补贴申请。
3.组织现场核实
对2015-2017 年购置的所有补贴机具实行“三见一查”(见人、见机、见票、查参数),核实面要100%,现场核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核实机具要见人(购机者)、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查参数(核对机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机具铭牌等产品信息是否与《经销企业供货核实表》上信息一致),核实无误后由核实人员和购机者分别在《经销企业供货核实表》上签字确认。对于需安装验收的机具,待机具安装调试完成后,方可由购机者申请,由核实人员到机具安装存放地进行核实。对现场核实不符合要求的需当场向购机者说明原因。
4.购机信息公示
按月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购机者姓名、购买机具、购机总额、拟补贴金额及举报电话)在村委会公开专栏上公示7天。
四、核实工作的要求
1.核实人员禁止“吃拿卡要”,对无故推诿不予办理机具核实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购机具不能申领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从严追究责任。
2.核实机具要逐户逐机到位,不虚核,不留死角。
3.核实机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不谎报、瞒报。
4.核实机具要及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打卡到户。
附件5
年度本溪满族自治县享受农机购置
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5年4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