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bmhzdt--nygz-2016-0059 | 发布机构: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农业改革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6-03-31 | 成文日期: | 2016-03-3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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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县政办字〔2015〕56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 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增强本溪县农业农村发展后劲,加快农民职业化进程,促进我县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是通过一系列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等手段,培养造就出具备现代农业发展理念和较高文化素质,具有一定规模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理念,能提供优质安全农产品,并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农业职业群体。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坚持政府主导、自愿申报、严格标准、逐级审核、公开择优、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在本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两年以上,年龄在16-55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新型职业农民系统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第六条 职业农民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年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全县每年产业发展现 状,分产业和行业逐年确定生产规模的认定标准,并写入当年的《本溪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第八条 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实行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对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开展涉农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具体标准如下:
1. 生产经营型:
<!--[if !supportLists]-->(1)<!--[endif]-->粮食产业:种植面积玉米30亩以上。
(2)山野菜产业:种植面积3亩以上。
(3)养羊产业:养羊50只以上。
(4)养猪产业:养猪100头以上。
2. 专业技能型:
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者,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3. 社会服务型:
在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个体中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户,持相关材料,到所在乡镇农业服务站领取《本溪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好后与相关材料一起交给乡镇农业服务站。相关材料包括:《本溪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身份证、毕业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结业证,及其它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
第十条 各乡镇农业服务站将审核无误的《本溪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盖章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汇总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审核无误后,盖章认定,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农业部发布样本,统一监制)。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后,带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或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和家庭农场主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并在当地带动作用明显、经济效益显著,优先推荐其参评省市优秀合作社。同时在向上级推荐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时,每个合作社不得低于3个新型职业农民,否则不予申报。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新型职业农民为农业推广体系补助项目的农业科技示范户,并享受物化补助等优惠政策。农机具购置补贴也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的保险业务,创新保险品种,提高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 优先选派新型职业农民,参加由省市农委组织的农民科技带头人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和农民技术员培训等。培训机构要安排技术专家对新任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入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一年以上。
第十五条 今后陆续出台的惠农政策最大限度的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新型职业农民等级考核评定制度,实行资格证书一年一认定,二年一复审制度,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对获得《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证书、又达到更高标准的,经认定后颁发中、高级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形成“三级贯通”的晋级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新型职业农民注册登记”制度,对新型职业农民建档立册,强化培训、考核、发证、质量控制等环节全程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八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凡符合条件的农民均可报名参与认定。对已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人员,凡是发现有违法行为或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或连续2年不从事本行业的人员,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确认,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并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为确保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顺利开展,统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认定、扶持、管理等工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发、财政、动监、人社、农机、科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长为成员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发局局长兼任。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负责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审查认定工作。每个专业评审小组5-7人,由相关部门(单位)的领导或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研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各乡镇(街道)政府,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新型职业农民评选认定的政策宣传,报名申请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5年12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