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bmrsj--nyggzc-2017-0064 | 发布机构: | |
信息名称: | 创业政策 | 主题分类: | 农业改革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7-09-15 | 成文日期: | 2017-09-1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创业政策
一、创业带头人三险补贴
(一)创业带头人是指本市户籍,应是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进行自主创业的城镇各类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或农村剩余劳动力;在本市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吸纳一定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人员。
申请条件: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或农村剩余劳动力创办企业并在近三年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企业所带动人员在3人以上,招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后,对其进行“三险”补贴。
(二)申报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企业代码证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法人本人身份证 6.法人本人就失业登记证
7.法人联系电话
8.带动就业人员名单(6人以上)
9. 带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6人以上)
10.带动人员就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11.带动人员联系电话 12.带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13.带动人员工资表 14.社会保险缴费收据
15.社会保险缴费人员明细(名单)
16.社会保险核定单 17. 企业经营情况报告书
二、创业场地补贴
(一)人员范围:创业场地补贴人员是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2015年9月23日后在我市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
补贴标准及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二)申请创业场地补贴所需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企业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首次申办营业执照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企业所在社区提供的经营者正常经营公示和登记备案材料;
6、创业企业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对创业企业每年进行两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包括书面记录、影响资料)。同时将经营者正常经营材料、公示和记备案材料及检查记录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