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19-00386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县农村集体资产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主题分类: 农业改革政策
发布日期: 2019-09-30 成文日期: 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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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县农村集体资产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9-30 11:02:31 【字体: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根据《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经发【2018】69号),本溪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农产改办发【2018】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

——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的原则。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有需要的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

——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的原则。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

二、清产核资的对象和范围

(一)清产核资对象: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二)清产核资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各清产核资对象要按照此次国家九部委布置的统一的表格进行数据填报。

三、清产核资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时间安排。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开始,到2019年2月底结束。

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

具体时间要求:全县各清产核资对象完成基础数据登记、清查核实、汇总并提交至乡镇的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乡镇街道的数据审核、录入和汇总并提交给县级农业部门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全县确定的5个试点村必须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并接续开展成员身份界定、股份设置等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各乡(镇)街道在完成数据汇总上报的基础上,要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报告。各乡镇街道要在2019年1月31日前将报告上报县农发局。

(二)清产核资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2018年3月底前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是县农发局根据中央、省、市《意见》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具体工作需要,研究拟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规范清产核资程序、明确清产核资结果审批流程等,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为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2.实施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是指导乡镇、村、组不同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按照清理、核实、公示、确认、登记、上报等步骤,全面开展清查核实集体资产工作,分别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指导村组做好报表填报工作,效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汇总上报。

3.汇总总结阶段(2019年2月28日前)。县农发局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市级农业部门。

县农发局在完成数据汇总上报的基础上,要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编写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形成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以县政府名义将报告及报表报送市农委。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

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统一按照农业部下发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逐项进行。其中需要特殊强调的有以下几点要求。

(一)资源性资产清查要求。此次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利用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登记入账。土地、林木等资源清查要与国土、林业等部门共享工作成果。当前,我县土地确权工作已接近尾声,要做好衔接,据实登记,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

(二)明晰集体资产产权要求。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规定的意见予以明晰产权,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的资产、资源可登记为待界定资产、资源。原由村集体或村民出资兴建的学校,现已划归教育部门及原归村(组)集体所有的校田地等资产、资源的归属问题,要与现使用者沟通协商妥善处理。

(三)合作化时期的股份基金处理。合作化时期,有些地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购置种子、肥料、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向社员募集股份基金。这部分股份基金要认真清理,谁的股金记在谁的名下。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可采取适当的办法将这部分股金量化为新的股份,归原持有人或其继承人所有。

(四)资产评估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工作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进行。资产价值清晰,账实相符,没有特殊需要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账内资产原则上按原值登记;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工作由集体组织成立的清产核资评估小组完成。有特殊需要的,如与其他市场主体入股联营等需要进行出资作价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评估,其评估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同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规定,债权债务的清理要逐笔核实。要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确认书》(见附件1、2)。对未纳入账内核算的债权、债务,要区分不同情况并履行相应程序后纳入账内核算。对于村内因生产、生活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等产生的债务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公示,无疑义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部门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方可纳入账内进行核算。

对因个人死亡或绝户,因单位撤销或已不存在等原因而无法收回的债权(包括应收款、内部往来(借方)等),经清产核资小组核实,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无疑义后,填写《农村集体债权核销审批表》(见附件3);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部门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方可进行账务核销。

对应付款、各种借款和内部往来(贷方)等债务的清理核实,同债权的审批处理程序,填写《农村集体债务核销审批表》(见附件4),按规定予以核销,调整相关账目。

(六)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清产核资的结果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部门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认真的审验,使之全面、完整地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及损益情况,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要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在履行有关程序后进行会计账目调整。集体资金、资产的核增、核销要填制《农村集体资金核销(增)审批表》、《农村集体资产核增审批表》、《农村集体资产核销审批表》(见附件5、6、7)。

(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清查核实后,按类别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及时反映增减变动情况。同时,建立健全货币资金、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款业务等内部控制制度。

五、切实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场硬仗,由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实行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落实主体责任,一级压一级,层层抓落实。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县、乡镇要成立政策指导组、各村成立由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会计(经管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按规定清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状况,并逐一核实登记,要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部门配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实施,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教育、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及相关问题。要创造保障条件,将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加强问题查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四)加强宣传督导。农发局等相关部门干部要深入基层,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用群众听得明白的语言、看了清楚的典型,解读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动员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县农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适时组成督查组,进行督导调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以督查促进清产核资工作稳步推进,确保到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1.月进度报告制度。各乡(街道)要在每月3日前,将上一个月清产核资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到县农发局。

2.年总结报告制度。清产核资工作结束以后,农村集体资产至少每年末要进行一次清查,并将清查结果逐级上报到县农发局。乡(镇)街道自2020年起,要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将清查报告上报县农发局。

(六)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要做好档案整理归档工作,所有与清产核资相关的材料都要做到应归尽归,同时相关影像资料也要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