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19-00388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指导意见 | 主题分类: | 农业改革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9-09-30 | 成文日期: | 2019-09-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指导意见
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为贯彻落实《本溪满族自治县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本县委发[2018]36号)文件精神,现就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目的是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归属问题。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
二、指导意见
(一)界定时间
各村通过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二)界定标准
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以组为单位。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丧失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取得。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
(1)二轮土地延包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婚生人口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原户籍是农业户口,在《土地承包法》实施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应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娶来的媳妇、招来的女婿。在《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并分得承包地的也应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外嫁女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后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生活在本村的,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5)依法收养增加的。经过民政部门合法程序抱养和收养的人口,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6)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因国家建设需要安置的移民,政府对承担移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助并获得承包土地的人口,应享有迁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7)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承担相应的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享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但是其原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终止。
2.户籍关系迁出本村仍有承包地的,应保留成员资格的几种情况: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或已纳入军官系列的,在部队服役期间应当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主就业后在原村集体落户的,即使未取得承包地的,也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被判处徒刑的服刑、劳教人员在服刑期间,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予以保留。
(3)土地被征占人员,根据征地实际情况,通过村民民主议事认定其成员资格身份。
(4)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离婚或丧偶的农业户口妇女,根据其个人意愿和迁出地实际情况,可保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身份,但不能兼得。
(5)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仍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期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几种情形:
(1)已死亡的人员。
(2)已取得了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人员。
(3)户口迁到设区的市,并取得非农业户籍的。
(4)自户口迁入时起,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
(5)原籍在本村,但经人事部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现职和退休人员、在部队已提干人员以及其他国家财政供养人员。
4.其他情况。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工作流程
(一)成立组织
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领导小组和调查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
(二)发布公告
由村委会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
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
(四)方案制定
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村监督委员会人员参加)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实施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指导意见,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六)上报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镇人民政府,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汇总报县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领导及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
乡镇(街道)、村(社区)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