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5-00191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发布日期: | 2025-01-21 | 成文日期: | 2025-01-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局各所、股室、被检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溪县师姐情况,突出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纳入县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制定了《2025年本溪县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2025年本溪县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计划涉及工业生产资料、民生消费品、消防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工业产品等6种30个批次产品。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专项经费拨付以及工作需要等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工作。
二、有关要求
(一)承检机构应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工作的有关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规定,制定每类产品具体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含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检验判定、异常情况处理、结果分析、材料报送等内容),方案报至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与标准计量监管股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抽查要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抽样前必须向企业了解清楚国抽和省抽、市抽实施情况。监督抽查及检验任务完成一周后,将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报至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与标准计量监管股。
(三)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相关数据谋取私利,不得随意透漏发布相关数据。承检机构要按时完成任务,及时如实上报检测数据分析报告。不得瞒报、谎报,并对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附件:《2025年本溪县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计划》
本溪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
2025年本溪县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计划
序号 | 种类 | 产品名称 | 抽查批次 | 抽查领域 | |
1 | 工业生产资料 | 车用汽、柴油 | 7 | 流通 | |
2 | 民生消费品 | 电动自行车电瓶 | 5 | 流通 | |
3 | 消防产品 | 灭火器 | 5 | 流通 | |
4 | 农业生产资料 | 化肥 | 7 | 流通 | |
5 | 工业产品 | 醇基燃料 | 3 | 流通 | |
6 | 民生消费品 | 燃气灶具连接软管 | 3 | 流通 | |
合计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