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1-01398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临时救助申请指南 | 主题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 成文日期: | 2021-07-0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县临时救助申请指南
一、临时救助政策:
(一)临时救助的含义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二)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急难情形发生的紧迫性和持续时间,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应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挂钩,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受困人数、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据维持急难对象在遭遇临时困境期间吃、穿、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确定,具体公式为“救助金额=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月)×受困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情形调整系数”。其中,受困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对象类别确定,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一般按实际受困人员计算人数,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一般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计算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应以月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三)临时救助程序
1.申请、受理
临时救助实行依申请受理。本省户籍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居住证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签发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
非本省户籍或省内跨区域户籍人员,当遭遇急难型临时困难的,应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核、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时间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
(四)临时救助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交身份、急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应如实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并按规定履行委托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只需提供急难情况证明材料。
二、临时救助服务热线及咨询电话
(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12345
(二)市县区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咨询电话
本溪市民政局 43841733
本溪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46855351
(说明:以上政策最终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此后如有关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