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2-01192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七批)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工作
发布日期: 2022-11-23 成文日期: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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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七批)

发布时间:2022-11-23 16:42:34 【字体:

本溪满族自治县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七批)

2022年11月23日)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

情况

答复信访人情况(选填)

1

3批D2LN202104080010

本溪市本溪县清河城镇城西村,富民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庄*林毁坏西大山林区、富家西沟林区、孟家西沟林区、庙沟林区进行采矿,毁林采矿约600多亩,砍伐十万余棵天然林,砍伐过程中没有森林砍伐证。在林区内建设了很多违章建筑,运输矿石的道路未拆除。2004年,本溪县将40年-50年的天然林卖给本溪富民矿业有限公司进行露天采矿,大面积破坏天然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当地村民强烈要求进行恢复植被,拆除一切违建建筑物。曾多次向省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人民日报反映过,一直未得到解决。

本溪满族自治县

2021年4月10日,本溪县政府组织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清河城镇政府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在清河城镇城西村对富民矿业进行现场调查,并查阅相关档案。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1.对“毁林采矿约600多亩,砍伐十万余棵天然林,砍伐过程中没有森林砍伐证”的调查情况:2014年1月,经辽宁省森林公安局专案组实地勘测,界定富民矿业共占用林地498.024亩,其中:历史遗留非法占用林地面积62.01亩;征占获批面积87.7亩(获批采伐林木蓄积532.15立方米,采伐株数9537株);非法占用林地348.3亩,已被本溪市、县森林公安局及本溪县林业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对“在林区内建设了很多违章建筑,运输矿石的道路未拆除”的调查情况:经本溪县林业局、国土局、清河城镇政府联合调查组查阅档案,富民矿业于2004年1月获批征占林地面积87.7亩,包含道路征占16.3965亩。经2018年11月现场调查,富民矿业采矿区内违法建筑物共计9处,其中:1处永久性构筑物、临时建筑8处。2021年4月,经现场核实,上述建筑物已全部拆除。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启用2019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的通知》(资综函〔2020〕35号)的规定,富民矿业的厂房、车间、办公用房、尾矿库等建筑物所在区域为非林业用地。

3.对“本溪县将40年—50年的天然林卖给本溪富民矿业有限公司进行露天采矿,大面积破坏天然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调查情况。经查阅档案,清河城镇城西村民委员会于2003年4月将城西村孟家西沟和西大山尖的森林转让给清河城镇清河城村村民孟某,并签订活立木转让合同;之后孟某将该林木转让给富民矿业,并签订林木转让协议书。本问题反映的“大面积破坏天然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与“毁林采矿约600多亩,砍伐十万余棵天然林,砍伐过程中没有森林砍伐证”问题基本一致。

4.对“当地村民强烈要求进行恢复植被,一直未得到解决”的调查情况:2018年2月,本溪县林业局督促富民矿业对已破坏林地进行人工恢复植被。截至2018年10月,富民矿业共计完成矿山生态治理总面积348.3亩。2020年8月,辽宁省林草局工作组会同生态环境部东北督察局等相关部门,对富民矿业矿区及周边地区进行了联合勘查,作出了《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本溪富民矿业有限公司毁林采矿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辽林草综字〔2020〕25号),文件认定富民矿业植被恢复基本达到了规划预期,整改工作基本完成。2020年10月,富民矿业对苗木保存率不高的145余亩地块进行人工栽植工作。

5.对“曾多次向省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人民日报反映过,一直未得到解决”的调查情况:2021年4月10日,经本溪县林草局、自然资源局、清河城镇政府联合调查组查阅档案,近年来举报人多次举报关于富民矿业毁林采矿的信访案件均开展了调查处理,其中包括:2014年1月向辽宁省领导反映富民矿业毁林采矿信访案件、2017年向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的两个信访举报案件、2018年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三个重复信访举报案件。

部分属实

一是植被恢复方面:2018年2月至10月,富民矿业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共计完成矿山生态治理总面积348.3亩;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富民矿业对治理区域内,苗木保存率不高的约150亩地块进行人工栽植工作;2021年6月25日,治理工程通过第三方专家组验收,至此,富民矿业生态治理已做到应治尽治。

二是违法占地方面:

2021年4月富民矿业采矿区内违法建筑物共计9处已全部拆除。  企业预保留的厂房、车间、办公用房等建筑物所在区域为非林业用地,属于批次用地,办理征占地手续需市政府批复《本溪县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2022年9月22日,《本溪县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征占地组卷材料已经准备齐全,至此,富民矿业涉植被恢复及征地手续办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2

6批X2LN202104110008

本溪市本溪县富民矿业有限公司破坏600余亩林地,砍伐10余万株天然林木和珍贵树种修建尾矿库坝、选矿场、运输道路、办公室等。举报人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回头看”反应过,但至今未得到处理。

本溪满族自治县

经调查核实,该举报内容基本属实。

1、2021年4月10日,本溪县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富民矿业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富民矿业共占用林地498.024亩,其中:历史遗留非法占用林地面积62.01亩;征占获批面积87.7亩(获批采伐林木蓄积532.15立方米,采伐株数9537株);非法占用林地348.3亩,已被本溪市、县森林公安局及本溪县林业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启用2019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的通知》(资综函〔2020〕35号)的规定,富民矿业的厂房、车间、办公用房、尾矿库等建筑物所在区域为非林业用地。

3、经调查,举报人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回头看”反映过,本溪县政府均及时落实了整改措施。

基本属实

一是植被恢复方面:2018年2月至10月,富民矿业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共计完成矿山生态治理总面积348.3亩;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富民矿业对治理区域内,苗木保存率不高的约150亩地块进行人工栽植工作;2021年6月25日,治理工程通过第三方专家组验收,至此,富民矿业生态治理已做到应治尽治。

二是违法占地方面:

2021年4月富民矿业采矿区内违法建筑物共计9处已全部拆除。  企业预保留的厂房、车间、办公用房等建筑物所在区域为非林业用地,属于批次用地,办理征占地手续需市政府批复《本溪县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2022年9月22日,《本溪县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征占地组卷材料已经准备齐全,至此,富民矿业涉植被恢复及征地手续办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3

4批X2LN202104090028

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青石岭本钢矿业公司松树台铁矿毁坏林地达700余亩,并将开采矿山的废渣和废料堆放在举报人承包的林地上,举报人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但至今未恢复原状。

本溪满族自治县

经调查核实,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1、对“小市镇青石岭本钢矿业公司松树台铁矿毁坏林地达700余亩”问题。经林业和草原局核现场调查并通过咨询知情人和查阅原始档案资料等方式,确认青石岭村铁矿占用林地面积不是700亩,实为280.017亩。

2、对“将开采矿山的废渣和废料堆放在举报人承包的林地上”问题。经查,青石岭铁矿采矿废渣和废料堆放地块所有权归青石岭村委会所有,经核实,举报人曾于2004年与青石岭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但从2008年至今承包人从未支付给村委会承包费,青石岭村委会证明承包人自动放弃与青石岭村委会里所签订的承包协议。投诉反映的废渣和废料堆放地点不属于投诉人合法承包的林地。

3、对“举报人曾多次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但未恢复原状”的办理情况。2018年11 月6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举报人曾进行过投诉,内容与本次投诉内容基本一致。自2012年起,县政府相关部门陆续对原青石岭铁矿及周边破损山体进行植被恢复治理;2019年9月,经县发改局批复,由县林草局实施原青石岭铁矿及周边破损山体的恢复治理工作(不含本钢矿业松树台铁矿),主要对堆放废渣和废料等区域通过削坡、整地、栽植等方式按照工程化标准进行生态修复。

部分属实

2019年10月28日县林业和草原局对青石岭陡岭沟203亩闭坑和无主区域通过削坡、整地、栽植等方式按照工程化标准进行生态修复。2019年11月28日完成主体建设,2020年4月17日,完成全部栽植工作,并通过验收。

该问题已按照整改措施全部完成整改。

4

17批X2LN202104220074

2018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本钢矿业公司松树台铁矿侵占林地,非法排渣”信访举报案件,存在虚假整改。本钢矿业公司的废渣、废料仍堆存在林地内,至今未清理。

本溪满族自治县

经调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1.2018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本钢矿业公司松树台铁矿侵占林地,非法排渣”信访举报案件,“存在虚假整改”问题不属实。2018年11月,本溪县协调组接件后,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回头看”提出的问题“照单全收”,通过复核,原处理意见中县林业局承诺恢复治理青石岭陡岭沟破坏的280.017亩区域中,涉及青石岭铁矿及周边无主或闭坑区域面积为203亩,涉及本溪市松树台铁矿有限公司矿界内占用青石岭村林地面积约77亩。对于上述青石岭铁矿及周边无主或闭坑区域,按原《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权属不清的采矿迹地等其他应当恢复治理的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恢复治理”规定,本着“应治尽治”的原则,由县林草局于2019年9月开展恢复治理,结合前期的恢复治理工作,目前青石岭铁矿及周边无主或闭坑可治理区域采用工程化治理等措施治理到位,达到“应治尽治”。

对于松树台铁矿有限公司矿界内区域,与原处理意见中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提前环境治理青石岭村的9.78公顷区域相重叠。按照原《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矿山及权属清楚的采矿迹地,由采矿权人负责恢复治理”规定,由企业负责恢复治理。(督察期间,该企业一直在办理矿权延续相关工作)。

2.“本钢矿业公司的废渣、废料仍堆存在林地内,至今未清理问题”属实。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时,在矿界外占用青石岭林地进行排渣,该处原破坏行为系青石岭铁矿所为(已被处罚),后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处排渣。根据原处理意见治理措施为恢复治理,而非清运废渣和废料恢复原状。根据矿山植被恢复相关等技术规范,排渣区域应采取削坡、场地整理、客土、栽植等措施治理。虽然废渣和废料没有清理,但通过实施上述植被恢复措施,已达到恢复治理效果,符合相关验收,按照处理意见已完成整改。

部分属实

1.2019年10月28日县林业和草原局对青石岭陡岭沟203亩闭坑和无主区域通过削坡、整地、栽植等方式按照工程化标准进行生态修复。2019年11月28日完成主体建设,2020年4月17日,完成全部栽植工作,并通过验收。

2.本钢松树台铁矿采矿期间占用面积共489亩,其中矿界内279亩,矿界外210亩。2022年10月25日,完成全部植被恢复工作。

该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5

27批D2LN202105020064

1.本溪县高官镇松树台村原本钢松台铁矿采矿证于2015年到期,2018年政府要求其恢复治理,至今未开展,却在原处建了采石场,盗采矿石扬尘污染严重。2.盗采的矿石被送到溪县下堡村鑫和矿业进行磁选,且作业区非法占用林地。

本溪满族自治县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1、关于“本溪县高官镇松树台村原本钢松树台铁矿采矿证于2015年到期,2018年政府要求其恢复治理,至今未开展,却在原处建了采石场,盗采矿石扬尘污染严重。”问题,经查,本溪市松树台铁矿有限公司(采矿权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2014年7月8日已到期。

本钢矿业松树台铁矿一直在办理矿权延续相关工作,经县政府与本钢有关单位多次协调,由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松树台铁矿严格履行治理义务,原则做到“边生产,边治理”。

县自然资源局高官所日常巡查过程中,不定期对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2018年巡查25次、2019年巡查26次、2020年巡查29次、2021年巡查8次),未发现该区域存在违法采矿行为。 投诉人反映的采石场为本溪满族自治县鑫强矿业有限公司利用原有矿渣进行废石综合利用属于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并不是建设采石场(此矿渣为本溪市松树台铁矿有限公司在有效期内正常生产所产生的矿渣),此问题不属实。本溪满族自治县鑫强矿业有限公司在清除矿渣过程中,经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第三方认定,存在违法行为,此问题基本属实。本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核实,本溪满族自治县鑫强矿业有限公司废石综合利用项目相关环保手续齐全,但存在生产、破碎、车辆运输时扬尘现象。此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盗采的矿石被送到溪县下堡村鑫和矿业进行磁选,且作业区非法占用林地”问题。经调查,李明强将筛选出的铁矿石送到本溪县鑫盛矿业进行磁选的情况属实。经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查阅档案,本溪县森林公安局从2006年至2018年对该作业区行政、刑事处罚共132.318亩,本溪县国土部门行政处罚1.893亩。2021年4月26日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该作业区进行现地核查,发现疑似破坏林地现象,已于2021年4月30日委托专业机构现地调查,破坏林地面积为16.9亩,由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部分属实

1.本钢松树台铁矿采矿期间占用面积共489亩,其中矿界内279亩,矿界外210亩。截止2022年10月25日,已完成碎石厂设备拆除、石料清运、植被恢复等工作。

2、对在筛选矿石过程中采出的1433.21吨铁矿石,已认定违法采矿,已立案查处。

3、本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要求企业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厂区内要及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6

27批X2LN202105020047

举报人曾反映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青石岭本钢矿业公司松树台铁矿毁坏林地达700余亩,并将开采矿山的废渣和废料堆放在举报人承包的林地上,举报人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但至今未恢复原状。受理编号:X2LN202104090028。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1.举报人反映的是松树台铁矿排渣毁林面积达700余亩,回复的却是青石岭铁矿问题,混淆视听。在举报人承包山林内,顺发矿业(又名青石岭矿业)矿区在石硼沟内,本钢矿业公司松树台铁矿矿区在陡岭沟内,两家企业均未办理征林占地手续。2.举报人多次主动向村领导汇缴山林承包费,因青石岭铁矿阻挠,被退回。3.举报人称两家企业实际概念被混淆,招标的是青石岭铁矿,实际治理的是松树台铁矿。

本溪满族自治县

经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1.(1)关于“举报人反映的是松树台铁矿排渣毁林面积达700余亩,回复的却是青石岭铁矿问题,混淆视听”问题,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原举报内容为“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青石岭本钢矿业公司松树台铁矿毁坏林地700余亩”,原调查核实情况为“青石岭村铁矿占用林地面积不是700亩,实为280.017亩”。经查,原举报范围应为小市镇青石岭村陡岭沟,该区域涉及两家铁矿,分别为松树台铁矿(有主矿山)和青石岭铁矿(闭坑矿山),青石岭村陡岭沟两家铁矿占用总面积为280.017亩,其中松树台铁矿界内占用77亩,由企业负责恢复治理;青石岭铁矿及周边区域(松树台铁矿界外)占用203亩,由县政府负责恢复治理,2020年4月已完成恢复治理。所以原回复内容不存在混淆视听。

关于举报人举报松树台铁矿排渣毁林面积达700余亩,经调查核实,松树台铁矿涉及高官镇松树台村和小市镇青石岭村、城沟村,占用总面积为489.5亩,并不是700余亩。

2)关于“在举报人承包山林内,顺发矿业(又名青石岭矿业)矿区在石硼沟内,本钢矿业公司松树台铁矿矿区在陡岭沟内,两家企业均未办理征林占地手续”问题,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本溪市松树台铁矿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7日取得林地征占手续42亩,其余447.5亩占用区域已被市、县相关部门刑事和行政处罚;青石岭铁矿没有办理过征占林地手续,采矿占用区域已被相关部门刑事和行政处罚,2012年青石岭铁矿申请放弃采矿权并关闭,闭矿至今,青石岭铁矿矿区及周边区域已全部恢复治理。

2.关于“举报人多次主动向村领导汇缴山林承包费,因青石岭铁矿阻挠,被退回”问题,经核实,2004年青石岭村与张某签订《青石岭铁矿及山林承包补偿协议》,属民事合同纠纷问题。

3.关于“举报人称两家企业实际概念被混淆,招标的是青石岭铁矿,实际治理的是松树台铁矿”问题,经查该问题不属实。本溪市松树台铁矿有限公司与原青石岭铁矿为两家独立矿山,矿界毗邻,概念清晰。2019年9月,公开招标的是“青石岭铁矿生态治理工程”,招标治理区域为青石岭铁矿及周边无主或闭坑区域,完工后通过现场调查,实际治理区域为青石岭铁矿及周边无主或闭坑区域,招标区域和实际治理区域相符,本溪市松树台铁矿有限公司为有主矿山,其矿区不在治理范围内。

部分属实

本钢松树台铁矿采矿期间占用面积共489亩,其中矿界内279亩,矿界外210亩。截止2022年10月25日,已完成碎石厂设备拆除、石料清运、植被恢复等工作,该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7

5批D2LN202104100033

本溪市本溪县清河城镇马家沟村的裕祥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占用基本农田和林地共计40亩左右,进行违规建设,在国土局和农发局查不到相关手续。曾向省市县国土局、公安、环保局、12345热线、省市县检察院反映过,均未得到解决。

本溪满族自治县

经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基本属实。

2021年4月16日,本溪县政府组织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清河城镇政府裕祥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裕祥明公司曾于2013年与清河城镇马家沟村村民签署了52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土地合计292.288亩建设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有食用菌培育养菌室,灌溉用的蓄水池等设施共45.13亩,其中基本农田5.03亩,未发现存在非农业生产建设项目,通过核实,该公司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相关手续。2016年5月至9月间,裕祥明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基本属实

一是违法占用耕地方面。

1.2021年4月底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基本农田补划,共计8.78亩;

2.2021年5月底清河城镇政府完成裕祥明公司设施农用地备案38.46亩;

3.2021年9月,该公司违法占用耕地的设施及硬化地面已全部拆除并覆土。2021年11月1日完成验收工作。

二是违法占用林地方面。

1.2021年7月27日,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立案处罚(本县林罚决字[2021]第0056号),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罚款180854元,2021年10月,企业缴纳罚款。

2.2022年4月19-24日,裕祥明公司拆除了工具仓房189平方米、鸡鸭舍75平方米、冷库271平方米、冷库衔接等硬化地面848.63平方米,并进行了覆土。

3.2022年5月,裕祥明公司拆除了狗舍周围120余平方米硬化地面,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2022年9月30日,省林业和草原局对裕祥明公司涉及林业征占的蓄水池地块,已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辽林资许准字〔2022〕317号),同意本溪裕祥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业产业配套仓

储项目使用本溪市本溪县清河城镇马家沟村集体林地 0.2849公顷,至此,涉裕祥明公司相关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

8

8批D2LN202104130078

2017年,本溪县清河城镇马家沟村裕祥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坏基本农田和林地共计40亩,2019年开始,举报人曾多次向国土部门、检察部门、公安部门、12345热线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举报,至今未得到解决。

本溪满族自治县

经调查核实,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2021年4月16日,本溪县政府组织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清河城镇政府裕祥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经查,2018年国家土地卫片中8号疑似图斑监测面积为15.7亩,其中耕地面积15.1亩(其中基本农田5亩)。属于农业项目,县自然资源局已按设施农业上报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并通过审核,不属于违法占地。该公司于2013年与清河城镇马家沟村村民签署了52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土地合计292.288亩用于建设设施农业项目,该公司建设的食用菌培育养菌室、蓄水池等设施共45.13亩,其中基本农田5.03亩,都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管理用房属于附属设施用地,未发现该公司存在非农业生产建设项目,但该公司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相关手续,县自然资源局已责令该企业办理设施农用地相关备案手续。同时,经县林业和草原局核查,2016年5月至9月间,裕祥明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针对“举报人曾多次向国土部门、检察部门、公安部门、12345热线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举报,至今未得到解决。”问题,经过核实,投诉人向各部门反映的问题,各职责管理范围内部门全部予以答复。

部分属实

一是违法占用耕地方面。

1.2021年4月底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基本农田补划,共计8.78亩;

2.2021年5月底清河城镇政府完成裕祥明公司设施农用地备案38.46亩;

3.2021年9月,该公司违法占用耕地的设施及硬化地面已全部拆除并覆土。2021年11月1日完成验收工作。

二是违法占用林地方面。

1.2021年7月27日,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立案处罚(本县林罚决字[2021]第0056号),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罚款180854元,2021年10月,企业缴纳罚款。

2.2022年4月19-24日,裕祥明公司拆除了工具仓房189平方米、鸡鸭舍75平方米、冷库271平方米、冷库衔接等硬化地面848.63平方米,并进行了覆土。

3.2022年5月,裕祥明公司拆除了狗舍周围120余平方米硬化地面,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2022年9月30日,省林业和草原局对裕祥明公司涉及林业征占的蓄水池地块,已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辽林资许准字〔2022〕317号),同意本溪裕祥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业产业配套仓

储项目使用本溪市本溪县清河城镇马家沟村集体林地 0.2849公顷,至此,涉裕祥明公司相关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

9

8批D2LN202104130018

本溪市本溪县的林业局和清河城镇的林业站违规将位于观音阁水库上游不足六公里的清河城镇马家沟村的近12000亩山林转让给了个人,此人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将山林破坏。

本溪满族自治县

经调查核实,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1、经县林草部门查询,马家沟村自2004年开始申请换发林权证至今,林权确权总面积29895.3亩,其中:林权所有人为个人的共18294.7亩;林权所有人为集体、林场、学校等单位的共11600.6亩;林权由集体所有转让为个人所有的共7670.9亩,未存在信访事项中违规转让12000亩山林的行为。但2011年至2013年期间在马家沟村发生了一起林权诈骗案,马家沟村村民张歧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材料将马家沟村集体林地共计3833.4亩转让到其个人名下。此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个人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将山林破坏”情况。经查,此问题基本属实。经查2010年至今,清河城镇马家沟村域内存在涉林违法违规案件,其中:农民在自家自留山内滥伐林木案件3起,滥伐林木62株,滥伐蓄积2.9605立方米。

当地企业破坏林地案件1起,为裕祥明公司修建蓄水池及附属设施,铺设水泥道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4665平方米。

部分属实

1.2021年7月27日,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立案处罚(本县林罚决字[2021]第0056号),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罚款180854元,2021年10月,企业缴纳罚款。

2.2022年4月19-24日,裕祥明公司拆除了工具仓房189平方米、鸡鸭舍75平方米、冷库271平方米、冷库衔接等硬化地面848.63平方米,并进行了覆土。

3.2022年5月,裕祥明公司拆除了狗舍周围120余平方米硬化地面,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2022年9月30日,省林业和草原局对裕祥明公司涉及林业征占的蓄水池地块,已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辽林资许准字〔2022〕317号),同意本溪裕祥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业产业配套仓

储项目使用本溪市本溪县清河城镇马家沟村集体林地 0.2849公顷,至此,涉裕祥明公司相关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

10

10批D2LN202104150099

本溪满族自治县,玉祥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盖厂房及修道砍伐林地1000多亩。

本溪满族自治县

经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基本属实。

经本溪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裕祥明公司于2013年与清河城镇马家沟村村民签署了52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土地合计292.288亩,种植大榛子和黑木耳及建设附属及配套设施。该公司建设的食用菌培育养菌室、蓄水池等设施共45.13亩,属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用房属于附属设施用地,未发现该公司存在非农业生产建设项目,但该公司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相关手续。在2016年5月至9月间,裕祥明公司在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清河城镇马家沟村修建水池及附属设施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665㎡。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9年6月27日,投诉人曾到县自然资源局反映本溪裕祥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清河城镇马家沟村违法用地行为。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投诉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并已对当事人进行书面回复,此问题不在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2019年11月18日本溪县自然资源局责令该企业办理设施农用地相关备案手续。本溪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满森公林罚决字〔2019〕第17号),责令企业限期恢复非法占用林地原状,并处以罚款46650元。由于该公司未履行将非法占用林地恢复原状,本溪县林草局向本溪县人民法院提出对责令恢复非法占用林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6月5日,本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对本满森公林罚决字〔2019〕第17号准予强制执行,并由本溪县林草局组织实施。

基本属实

一是违法占用耕地方面。

1.2021年4月底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基本农田补划,共计8.78亩;

2.2021年5月底清河城镇政府完成裕祥明公司设施农用地备案38.46亩;

3.2021年9月,该公司违法占用耕地的设施及硬化地面已全部拆除并覆土。2021年11月1日完成验收工作。

二是违法占用林地方面。

1.2021年7月27日,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立案处罚(本县林罚决字[2021]第0056号),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罚款180854元,2021年10月,企业缴纳罚款。

2.2022年4月19-24日,裕祥明公司拆除了工具仓房189平方米、鸡鸭舍75平方米、冷库271平方米、冷库衔接等硬化地面848.63平方米,并进行了覆土。

3.2022年5月,裕祥明公司拆除了狗舍周围120余平方米硬化地面,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2022年9月30日,省林业和草原局对裕祥明公司涉及林业征占的蓄水池地块,已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辽林资许准字〔2022〕317号),同意本溪裕祥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业产业配套仓

储项目使用本溪市本溪县清河城镇马家沟村集体林地 0.2849公顷,至此,涉裕祥明公司相关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

11

14批D2LN202104190030

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马家沟村裕祥明能业开发有限公司,毁坏山林两万平方米修建水库,砍伐1千多亩山林,用于养殖木耳,占用村民基本农田,修建道路。

本溪满族自治县

经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基本属实。

经查,本溪裕祥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是绿色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成立于2013年3月27日,位于本溪市本溪县清河城镇马家沟村。投诉反映毁坏山林、修建相关设施问题属实,毁坏山林数量不属实。查实情况如下:

1.2016年5月至9月期间,裕祥明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修建蓄水池(举报人所称水库)非法占用部分林地3166平方米。未接到非法采伐1千多亩山林线索。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该企业存在占用基本农田修建道路情况,占用基本农田修建道路长度为546米、面积为1586平方米(合2.4亩),该路段原为未硬化的农村道路,现作为田间作业道已硬化,属于农业设施,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未脱离农地农用的使用性质。举报情况属实。

基本属实

一是违法占用耕地方面。

1.2021年4月底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基本农田补划,共计8.78亩;

2.2021年5月底清河城镇政府完成裕祥明公司设施农用地备案38.46亩;

3.2021年9月,该公司违法占用耕地的设施及硬化地面已全部拆除并覆土。2021年11月1日完成验收工作。

二是违法占用林地方面。

1.2021年7月27日,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立案处罚(本县林罚决字[2021]第0056号),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罚款180854元,2021年10月,企业缴纳罚款。

2.2022年4月19-24日,裕祥明公司拆除了工具仓房189平方米、鸡鸭舍75平方米、冷库271平方米、冷库衔接等硬化地面848.63平方米,并进行了覆土。

3.2022年5月,裕祥明公司拆除了狗舍周围120余平方米硬化地面,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2022年9月30日,省林业和草原局对裕祥明公司涉及林业征占的蓄水池地块,已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辽林资许准字〔2022〕317号),同意本溪裕祥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业产业配套仓

储项目使用本溪市本溪县清河城镇马家沟村集体林地 0.2849公顷,至此,涉裕祥明公司相关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

12

22批D2LN202104270008

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马家沟村玉祥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占用耕地40多亩违建厂房,乱砍盗伐林地1000多亩,破坏生态环境。

本溪满族自治县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马家沟村玉祥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占用耕地40多亩违建厂房”问题。经县自然资源局调查,裕祥明公司于2013年同马家沟村村民共签署了52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陆续开展了大榛子和黑木耳的种植、培育及建设相关农业生产、附属及配套设施。该公司建设的食用菌培育养菌室,灌溉大榛子和浇灌木耳的蓄水池等设施共45.13亩,其中基本农田5.03亩,都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管理用房属于附属设施用地,未发现该公司存在非农业生产建设项目。县自然资源局于2015年5月完成本溪裕祥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设施农用地备案7.9亩;2018年国家下发的土地执法卫片8号疑似图斑为该企业,监测面积15.7亩(含基本农田5亩),县自然资源局按设施农业用地上报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已通过不认定为违法用地。同时,裕祥明公司存在占用基本农田修建道路情况,占用基本农田修建道路长度为546米、面积为1586平方米(2.4亩),该路段原为未硬化的农村道路,现作为田间作业道已硬化,属于农业设施,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未脱离农地农用的使用性质。此问题部分不属实。

关于“乱砍盗伐林地1000多亩,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自2021年4月23日以来,清河城镇政府、县林草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组成联合调查组,在举报人王某的现场指认下,对举报地点逐一开展外业调查工作。截至5月5日,已经完成了马家沟村八组“龙湾”(小地名)区域和马家沟村五组北沟“杨木林子”(小地名)区域的外业调查工作,清查砍伐年代不一、树木伐根陈旧程度不同、树木种类不同的伐根 3700余株,蓄积量 220余立方米左右,其中“龙湾”区域21亩伐根相对比较集中,“杨木林子”区域伐根零散分布。据举报人讲,还有一些地块需要进行外业调查,调查工作正在持续进行中。2021年4月29日,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对举报人王某进行询问,根据王某提供的情况和公安机关先期摸排到的案件线索,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马家沟村八组“龙湾”区域以张某华滥伐林木案正式受案,同时开展案件初查工作。5月3日,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聘请辽宁青山绿水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鉴定机构)对“龙湾”区域伐根数量、树种及产生时间进行技术鉴定,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推进侦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18日责令该企业办理新增加设施农用地的相关备案手续;2021年4月完成本溪裕祥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基本农田8.78亩,其余农用地的备案工作计划于5月30日前完成。

部分属实

一是违法占用耕地方面。

1.2021年4月底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基本农田补划,共计8.78亩;

2.2021年5月底清河城镇政府完成裕祥明公司设施农用地备案38.46亩;

3.2021年9月,该公司违法占用耕地的设施及硬化地面已全部拆除并覆土。2021年11月1日完成验收工作。

二是违法占用林地方面。

1.2021年7月27日,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立案处罚(本县林罚决字[2021]第0056号),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罚款180854元,2021年10月,企业缴纳罚款。

2.2022年4月19-24日,裕祥明公司拆除了工具仓房189平方米、鸡鸭舍75平方米、冷库271平方米、冷库衔接等硬化地面848.63平方米,并进行了覆土。

3.2022年5月,裕祥明公司拆除了狗舍周围120余平方米硬化地面,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2022年9月30日,省林业和草原局对裕祥明公司涉及林业征占的蓄水池地块,已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辽林资许准字〔2022〕317号),同意本溪裕祥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业产业配套仓

储项目使用本溪市本溪县清河城镇马家沟村集体林地 0.2849公顷,至此,涉裕祥明公司相关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

13

25批D2LN202104300076

4月13日,举报人曾来电反映本溪市本溪县清河城镇马家沟村的裕祥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占用基本农田和林地40亩的问题。该问题至今一直无人处理。

本溪满族自治县

经调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1.关于裕祥明公司涉嫌违法占用林地问题

经调查,为改善移民安置村基础设施条件,支持移民农业产业发展,2013年5月县移民局在通往清河城方向原有老路上,实施修建了马家沟大榛子园储存库、防护栏及作业路项目,共修建作业路769米(宽3米,面积2310平方米)、生产用房100平方米。2013年2月,经马家沟村移民代表会议申请,县移民局于2013年6月实施修建了马家沟村北沟村道路工程,共修建路基1931米(宽5.5米,面积10620平方米),该项目符合本溪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要求。

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2014年4月经马家沟村村民代表会议申请,清河城镇党委、本溪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并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县财政局通过招投标,于2015年10月修建实施了清河城镇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共修建作业路1400米、塘坝1处。

经县林草部门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确认,除上述两个项目外,裕祥明存在疑似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于2018年9月29日对其建设厂房非法占用林地270平方米,依法进行处罚,罚款2700元;2019年10月16日对其修路和建蓄水池非法占用林地做出行政处罚,处罚面积4665平方米,罚款46650元,并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林地原状,共计处罚4935平方米(7.41亩)还有8969.14平方米(13.45亩)没有处罚。

2.关于裕祥明公司涉嫌违规占用耕地问题

经县自然资源局调查,裕祥明公司于2013年同马家沟村村民共签署了52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陆续开展了大榛子和黑木耳的种植、培育及建设相关农业生产、附属及配套设施。该公司建设的食用菌培育养菌室,灌溉大榛子和浇灌木耳的蓄水池等设施共45.13亩,其中基本农田5.03亩,都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管理用房属于附属设施用地,未发现该公司存在非农业生产建设项目。县自然资源局于2015年5月完成本溪裕祥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设施农用地备案7.9亩;2018年国家下发的土地执法卫片8号疑似图斑为该企业,监测面积15.7亩(含基本农田5亩),县自然资源局按设施农业用地上报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已通过不认定为违法用地。同时,裕祥明公司存在占用基本农田修建道路情况,占用基本农田修建道路长度为546米、面积为1586平方米(2.4亩),该路段原为未硬化的农村道路,现作为田间作业道已硬化,属于农业设施,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未脱离农地农用的使用性质。

3.关于裕祥明公司涉嫌滥砍盗伐林木问题

2021年4月23日以来,清河城镇政府、县林草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组成联合调查组,在举报人王某的现场指认下,对举报地点逐一开展外业调查工作。截至5月5日,已经完成了马家沟村八组“龙湾”(小地名)区域和马家沟村五组北沟“杨木林子”(小地名)区域的外业调查工作,清查砍伐年代不一、树木伐根陈旧程度不同、树木种类不同的伐根 3700余株,蓄积量 220余立方米左右,其中“龙湾”区域21亩伐根相对比较集中,“杨木林子”区域伐根零散分布。据举报人讲,还有一些地块需要进行外业调查,调查工作正在持续进行中。4月29日,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对举报人王某进行询问,根据王某提供的情况和公安机关先期摸排到的案件线索,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马家沟村八组“龙湾”区域以张某华滥伐林木案正式受案,同时开展案件初查工作。5月3日,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聘请辽宁青山绿水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鉴定机构)对“龙湾”区域伐根数量、树种及产生时间进行技术鉴定,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推进侦查工作。至5月5日,通过工作获取了该区域涉案砍伐林木工人、运输木材车辆等大量信息。

基本属实

一是违法占用耕地方面。

1.2021年4月底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基本农田补划,共计8.78亩;

2.2021年5月底清河城镇政府完成裕祥明公司设施农用地备案38.46亩;

3.2021年9月,该公司违法占用耕地的设施及硬化地面已全部拆除并覆土。2021年11月1日完成验收工作。

二是违法占用林地方面。

1.2021年7月27日,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立案处罚(本县林罚决字[2021]第0056号),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罚款180854元,2021年10月,企业缴纳罚款。

2.2022年4月19-24日,裕祥明公司拆除了工具仓房189平方米、鸡鸭舍75平方米、冷库271平方米、冷库衔接等硬化地面848.63平方米,并进行了覆土。

3.2022年5月,裕祥明公司拆除了狗舍周围120余平方米硬化地面,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2022年9月30日,省林业和草原局对裕祥明公司涉及林业征占的蓄水池地块,已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辽林资许准字〔2022〕317号),同意本溪裕祥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业产业配套仓

储项目使用本溪市本溪县清河城镇马家沟村集体林地 0.2849公顷,至此,涉裕祥明公司相关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

   

以上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信函或者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省或**市、或**县(市)区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反馈。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2日(公示期10日)

受理部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本溪满族自治县工作协调组

联系电话:46832559

邮寄地址:本溪县政府路69号县生态环境局11楼112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