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4-00742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本溪宏泰鑫矿石加工有限公司硅石破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工作 |
发布日期: | 2024-09-24 | 成文日期: | 2024-09-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本溪宏泰鑫矿石加工有限公司硅石破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9-24 来源:营商环境服务室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46823856
传 真:024-46823769
通讯地址:小市镇政府路69号
邮 编:1171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本溪宏泰鑫矿石加工有限公司硅石破碎建设项目 | 本溪市本溪县小市镇磨石峪村 | 本溪宏泰鑫矿石加工有限公司 | 沈阳中科生态环评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本溪县小市镇磨石峪村,总占地面积为22119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17802平方米、采矿用地4535平方米、城镇村道路用地502平方米,在工业用地范围内有一座闲置594平方米的厂房。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占总投资的35%。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闲置厂房,设置一条硅石破碎生产线、主要包括给料机1台、鄂破机1台、振动筛1台、原料储存区、成品库。本项目其他建设内容均位于厂区内工业用地范围,不占用采矿用地及城镇村道路用地。项目建成后年产不同粒径石英石碎石20万吨,其中60-160毫米碎石12万吨;10-60毫米碎石6万吨;10毫米以下碎石2万吨。 | 施工期在场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米高连续、封闭的围挡,采用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设置临时堆放场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加强文明施工、合理规划运输路线等措施后,定时洒水抑尘,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郊区及农村地区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施工期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混凝土养护水进入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废水不外排;施工期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禁止夜间施工,施工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运到市政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运营期在原料储存区、投料工序各设置一个集气罩(共计2个)、成品碎石堆存区设置3个集气罩,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集气系统;破碎工序、振动筛分工序的粉尘通过各自的密闭传送带负压收集系统,引入集气系统。所有粉尘经集气系统收集至相应的布袋除尘器(TA001)处置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生产厂房、原料贮存区、成品库均为封闭式,配备移动式吸尘车收集地面沉降粉尘;生产工序中筛分设备为全密闭设备,整个物料输送系统实施全密闭;厂区内运输道路应进行硬化并定期洒水抑尘,设置运输车辆轮胎清洗平台,运输车辆采用苫布苫盖,周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运营期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100m3)和过滤池(100m3)处理后,排入蓄水池(75m3)储存,回用于车辆冲洗及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做农田施肥。 运营期噪声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做基础减振处理,经厂房隔声、禁止夜间生产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布袋除尘器除尘灰、地面沉降粉尘、更换的废布袋、沉淀池内泥砂定期清掏沥干后暂存在10m2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机油、废油桶、废变压器油暂存在10m2危险废物贮存点内,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 项目厂区、生产车间、成品库,原料储存区、办公用房和变电室采用地面硬化等简单防渗措施;旱厕、沉淀池、蓄水池、过滤池、车辆清洗平台采用一般防渗措施(Mb≥1.5m,K≤1.0×10-7cm/s)、危废贮存点实施重点防渗措施(Mb≥6.0m,K≤1.0×10-7cm/s)。 危废贮存点当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隔离隔断、门口设置围堰,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建立健全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计划,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