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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工作
发布日期: 2014-12-02 成文日期: 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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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2 19:52:00 【字体:

本县政办字〔2013〕43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环境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六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改善我县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山水生态县自然资源,根据《辽宁省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意见》(辽政发[2013]11号)、《本溪市农村环境治理实施方案》(本政发[2013] 60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辽宁美丽村镇,改善我县农村环境为目的,以建设农村垃圾处理场(点)为重点,以治理垃圾收集、容貌秩序为切入点,以健全机制为突破点,严格执行垃圾收集处理、乡村风貌塑造、农村水源污染、面源污染治理等规划,确保实现“富裕文明、平安和谐、山水秀美”的生态县奋斗目标。

二、工作目标

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农村环境治理任务。总体目标是:“一年全启动、三年见成效、五年全覆盖。”

2013年全县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全面启动,至少完成整治行政村总数30%。

2015年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初见成效,完成太子河、汤河流域村庄、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公路、铁路及旅游沿线村庄治理任务,完成整治行政村总数50%。

2017年全面完成农村环境治理任务,并形成有设施、有队伍、有制度、有经费的农村环境治理体系,实现常态化管理,村容镇貌基本实现美丽乡村要求。

    三、工作标准

我县农村环境治理工作要达到“九六四四”标准,“九”即九个有:其中村屯“6个有”:村内道路要有硬化、道路两侧要有排水沟、路边屋旁要有树木、要有垃圾收集池、要有保洁员、要有村规民约。乡镇“3个有”:要有垃圾处理设施、有污水处理设施、有养殖粪便处理设施。“六”即农村垃圾清理治理工作要做到“六个无”:住户房前屋后无零散垃圾,住户庭院无随地流淌污水,村间、乡镇无散放垃圾,水面无漂浮垃圾,道路无裸露人畜粪便,公路沿线及河道无散落垃圾。“四四”即推进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村“四清四化”(清垃圾、清杂物、清残垣断壁和路障、清危房,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工作,加快村路硬化,村庄绿化、街墙美化、排水顺畅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农村居住和生态环境质量。

四、建设规划

按照布局合理、科学实效的原则。由县城建局负责组织编制《本溪县农村环境治理规划(2013——2017)》,根据规划,垃圾场(点)建设由县城建局依据辽宁省农村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标准,统一组织规划设计建设和质量管理,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施工。今年全县拟新建垃圾填埋场2座,2014年新建3座。今年拟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座,2014年新建污水处理厂7座。各乡、镇政府统一成立专业垃圾运输服务队,负责本乡镇的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五、整治标准

1、生活垃圾治理:垃圾处理采取“户集、村(屯)收、镇(乡)运,统一处理”的模式。建立村规民约和环卫保洁制度,村民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专职村级保洁员,负责本人服务半径内农户垃圾收集到指定的垃圾收集池内,并负责日常的保洁及监督管理。专业垃圾运输服务队,负责对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屯)的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填埋。在新垃圾填埋场建成之前,各乡镇政府要科学合理选择临时垃圾填埋场点,要求临时垃圾填埋场点服务年限在3年以上,达到无积存垃圾和暴露垃圾。

2、秸秆、柴草垃圾治理:可利用的秸秆、柴草全部进农院,实现规范管理,不可利用的采取燃烧、堆肥或气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达到主要干道、空旷地可视范围内无杂物。

3、牲畜粪便治理:一是结合新农村建设,规模化、集约化安置畜禽养殖的方式处理或者把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养殖场建设地点要求按规范远离居住区及易造成污染的区域。居民区内小型零散养殖户要坚决予以清理;二是修建沼气池进行气化处理,达到无污物无气味的标准。

4、住户厕所治理:对露天厕所、粪坑进行统一改造,全面推广应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坚持“户厕改造为主,修建公厕为辅”。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100%。

5、固体废弃物治理:各村(屯)要指定合适的排放点(废弃沟、塘等),住户自行运至排放点。

6、医疗卫生垃圾治理:对废弃医疗卫生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指定地点处理。

7、水源保护、污水治理:要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业污水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对河流、池塘、沟渠要强化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到户到人,达到水资源无害化标准。

8、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和农膜、农药化肥包装物等垃圾合理处理,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全面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9、村(屯)道路治理:实现硬质化,保持路面卫生整洁,村内主要道路合理设置路灯照明,雨水排放顺畅,达到雨后路面无积水。

10、乡镇村屯主要出入口、主要交通、旅游干线沿线的治理:对村旁、宅旁、路旁、公共活动空间进行绿化,实施三堆五乱整治,有条件的村镇可以统一建设宅院围墙,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村容镇貌管理条例》执行,达到美观实用的标准。

六、工作责任

乡镇政府是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县城建局负责全县农村环境治理牵头协调考核工作,指导农村垃圾处理场(点)建设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协调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农村环境治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整合筹集和管理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垃圾处理场(点)、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县动监局负责农村养殖环境及畜禽粪便治理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农村水源保护,工业污水治理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县农发局负责做好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河流及村镇河塘、农田沟渠治理工作;县林业局负责村镇绿化工作;县交通局负责村镇道路和边沟的整治工作;县卫生局负责医疗垃圾处理工作;县爱卫会负责农村改厕工作;县公路路政管理分局负责县域内的县级以上公路两侧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占道经营治理工作;县旅游局负责重点景区内环境治理工作;县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对农村环境治理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县广播电视台、报社负责做好新闻媒体宣传工作;县督察室负责做好全县农村环境治理督察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审计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在环境治理工作当中的治安案件。各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县委、政府统一领导,县、镇(乡)、村三级联动,各部门密切协作,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格局。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一个月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报县农村环境治理办公室。

七、保障措施

    1、资金保证。农村环境治理是公益事业,由政府投入为主。大型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资金由县政府负责争取国债资金及上级拨付。县级财政负责将农村环境卫生治理费用按全县乡镇人口每人每年30元计算(合计:696万元)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证。其中,小市镇104万元,田师付镇114万元,南甸镇48万元,碱厂镇76万元,东营坊乡37万元,清河城镇 40万元,高官镇65万元,草河掌镇35万元,草河城镇43万元,草河口镇84万元,连山关镇42万元,农牧场8万元。各乡镇要充分利用该项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确保本乡镇环境整治取得实质性效果。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责任。镇(乡)本级财政负责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及专业保洁运输队运行费用。各村要建立村规民约。镇村可以对村内垃圾污水排放量大的工矿企业、经营户、养殖户收取一定的卫生管理费。逐步形成以(镇)乡政府投入为主,省、市、县奖励、社会资助、企业商户适当缴费的格局。以确保环境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2、组织保证。各乡镇党委、政府实行统一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制定本辖区农村环境治理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程项目,报县环境治理小组办公室备案后认真组织实施。各镇村建立行政负责人为首的垃圾处理及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管理机构。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3、监督保证。全面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月度追踪、月度通报、定期巡查、不定期暗访、年度目标考核等制度,按照要求对各乡镇进行督导检查,并要求乡镇政府设立专人于每月2日前将核对后的《月报表》和动态信息加盖公章报县治理办。各乡镇、各村作为本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各乡镇党委书记、各村村支书是所辖区域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长、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同时要切实承担起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推进落实职责。制定督导考核方案,强化督导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各乡镇、各村环境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建立督查工作台账,每年评选出10个最美乡村进行表彰(对获表彰的乡村给予5万元奖励),并对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中采用先进做法并取得明显效果的要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资金奖励,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明年县级环境治理卫生费用,年底汇总结果,将作为年终对各乡镇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新闻媒体要设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专栏,对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中取得成绩的要加强宣传、引导,对停滞不前、不重视、不作为的要予以曝光批评。

    八、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有效地推进环境治理工程建设,成立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姜广齐   代县长

副组长:万晓刚   常务副县长

高世忠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谢英怀   副县长

彭玉林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刘  畅   副县长

    成  员:刘春雨   城建局局长

        曲春信     发改局局长

柳玉泉    财政局局长

于开发   督察室常务副主任

佘建军   审计局局长

            赵万有   动监局局长

周连合   农发局局长

杨海斌   环保局局长

孟庆伟   水务局局长

王  兴    林业局局长

沈  钧    交通局局长

闫振伟   卫生局局长

刘奎权   教育局局长

袁  军   广播电视台台长

            赵  策   旅游局局长

古  君    国土局局长

吴  杰   路政局局长

刘兴和   爱卫办主任

潘政宗   小市镇党委书记

于凤海   高官镇镇长

李光峰   清河城镇党委书记

周金涛   连山关镇镇长

金学利   草河口镇镇长

张宏利   草河城镇镇长

祁晓亮   草河掌镇镇长

王德好   田师付镇党委书记

姜久彬   南甸子镇镇长

刘景海   碱厂镇镇长

王  辉   东营坊乡党委书记

王再元   农牧场场长

罗颖东   县城建局副局长

孟凡杰   村镇办主任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建局局长刘春雨兼任,副主任由城建局副局长罗颖东、城建局村镇办主任孟凡杰担任。同时,各部门要指定一名副局长负责此项工作。

 

附件:本溪县环境治理卫生费用投资估算表

 

 

 

 

 

 

 

 

 

 

 

 

 

 

 

 

 

 

 

附件

序  号

乡镇名称

行政村个数

人口数

所需费用(万元)

备注

1

小市镇

18

34773

104.319

 

2

东营房乡

8

12181

36.543

 

3

碱厂镇

11

25131

75.393

 

4

南甸镇

6

15943

47.829

 

5

田师付镇

5

38000

114

 

6

清河城镇

7

13008

39.024

 

7

高官镇

14

21590

64.77

 

8

连山关镇

7

13988

41.964

 

9

草河口镇

5

28000

84

 

10

草河城镇

7

14096

42.288

 

11

草河掌镇

7

11567

34.701

 

12

农牧场

1

2672

8.016

 

合   计

99

230949

692.84

 

说明:环境治理补贴费用每人每年人民币30元。

本溪县环境治理卫生费用投资估算表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