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bmhzdt--zfwj-2016-0041 | 发布机构: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工作 |
发布日期: | 2016-03-31 | 成文日期: | 2016-03-3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县政办字〔2015〕27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溪满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县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绿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乡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if !supportLineBreakNewLine]-->
<!--[endif]-->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5年8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