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19-01045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二批)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工作
发布日期: 2019-11-29 成文日期: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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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二批)

发布时间:2019-11-29 16:12:22 【字体: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二批

20191129日)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

情况

答复信访人情况(选填)

1

第1批D210000201811050069

一是2004年-2013年本溪富民矿业有限公司购买本溪县清河城镇城西村西大山近90亩防护林地,开矿时实际破坏了500-600亩林地及11余万棵树木,其中有部分珍贵树种。举报人称曾向辽宁省政府领导写信反映未果。

本溪满族自治县

该问题与2017年5月7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辽宁省工作协调组向我县交办第十二批次18号(受理编号:1206)环境信访投诉问题内容一致,属已销号案件。富民矿业共占用林地33.2016公顷(498.024亩)。其中:属于历史遗留部分4.134公顷(62.01亩);征占获批部分5.8476公顷(87.7亩);办公楼、铁选厂、尾矿库、采矿区四个区域非法占用林地23.22公顷(348.3亩)。非法占用林地实际毁坏林木32163株。

基本属实

按整改计划已整改完毕。采取客土覆盖、人工播种植苗、自然恢复及人工促进自然恢复等治理措施,选取刺槐等本地树种实施矿山生态治理,累计投入治理资金80余万元,恢复治理总面积348.3亩,目前治理地块苗木长势良好。责成乡镇林业站对植被恢复地块及周边区域设专人进行管护,防治人畜破坏,加强对乡镇林地管理工作,进行日常巡查、监督。督促企业对治理地块开展抚育、补植工作,巩固治理成效。

处分两人


2

第4批X210000201811070010

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城西村本溪富民矿业有限公司破坏500-600亩林地,砍伐树木十余万棵。

本溪满族自治县

该问题与2017年5月7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辽宁省工作协调组向我县交办第十二批次18号(受理编号:1206)环境信访投诉问题内容一致,属已销号案件。富民矿业共占用林地33.2016公顷(498.024亩)。其中:属于历史遗留部分4.134公顷(62.01亩);征占获批部分5.8476公顷(87.7亩);办公楼、铁选厂、尾矿库、采矿区四个区域非法占用林地23.22公顷(348.3亩)。非法占用林地实际毁坏林木32163株。

基本属实

按整改计划已整改完毕。采取客土覆盖、人工播种植苗、自然恢复及人工促进自然恢复等治理措施,选取刺槐等本地树种实施矿山生态治理,累计投入治理资金80余万元,恢复治理总面积348.3亩,目前治理地块苗木长势良好。责成乡镇林业站对植被恢复地块及周边区域设专人进行管护,防治人畜破坏,加强对乡镇林地管理工作,进行日常巡查、监督。督促企业对治理地块开展抚育、补植工作,巩固治理成效。

处分两人


3

第12批X21000201811150102

高官镇刘某某等人在高官地区盗伐国有林1130亩,在偏岭、小市、清河城、富家楼、黑龙江等地也有盗伐国有林地的行为,数目不详。

本溪满族自治县

通过对涉关镇政府林业站和行政村、国有林场护林人员进行核实了解,近年来,在高官、清河城、小市等区域未发生过类似(编号:X210000201811150102)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所称的1130亩国有林被盗伐案件。

通过调取本溪县森林公安局近三年来打击处理情况记录,涉及到高官镇刘姓违法犯罪人员案件1起。系高官镇新农村村民刘某阳于2017年6-7月间,伙同他人盗伐国有太子河林场林木73株,蓄积35.8立方米。2018年5月29日,刘某阳被本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但由于(编号:X210000201811150102)环境信访投诉问题内容指向不清楚,被举报人是否为刘某阳,无法确认。

不属实

已完成整改,加强我县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如发现新的盗伐林木案件线索,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打击处理,确保森林资源的绝对安全。

 


4

第13批X210000201811160074

碱厂镇东街四号楼车库上面建小屋,小区浴池的燃煤锅炉冒黑烟,影响周围居民。

 

本溪满族自治县

小区建设仓房,属小区业户所有。仓房上建有私自搭建的小屋8结构为空心砖和石棉瓦分属仓房所有者;案件中提及的“小区浴池”系碱厂镇交通浴池该浴池建成于2001年。“冒黑烟”该问题与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进驻辽宁期间向我县交办的第24批4373号案件投诉内容重复,原锅炉为燃煤锅炉,未建有除尘设施,2017年5月由环保局责令该浴池进行整改,2017年7月整改完成,现已销号。

 

基本属实

一、“碱厂镇东街四号楼车库上面建小屋”问题属实,小屋为居民在原有仓房基础上擅自搭建的构筑物,该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由县城建部门联合碱厂镇政府对违规构筑物依法进行拆改。2018年11月20日,碱厂镇已对相关业户依法启动处理程序。于2019年5月9日碱厂镇政府已组织相关力量对其进行了拆除。

二、小区浴池的燃煤锅炉冒黑烟,影响周围居民问题,与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4373案件重复,2017年5月22日县环保部门责令该业户对正在使用的燃煤锅炉进行整改要求增设除尘设施,确保无黑烟排放。2017年7月该业户新上两台节能环保炉,并配有水处理设施完成整改,经环保局多次检查监测,无冒黑烟问题。认定为不属实。


5

第14批D210000201811170040

2009年至2014年间,有人在草河城镇四棵树村非法采矿,毁林上百亩,至今没有恢复。

本溪满族自治县

一是对“2009年至2014年间,有人在草河城镇四棵树村非法采矿”问题的调查情况。

根据现场调查及查阅案件卷宗资料,国土部门在2009至2014年间在草河城镇四棵树村共查处28宗违法采矿案件。2014年以后,该地区未发现非法采矿现象。

2012年12月,经辽宁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公开拍卖,应天(本溪)意达矿业有限公司和本溪辽东宏源长石矿业有限公司取得位于草河城镇四棵树村区域内的探矿权,经2018年11月19日现场核实,举报人反映的非法采矿位置全部处于上述两家企业的探采区域范围内。

二是对“毁林上百亩”问题的调查情况。

根据现场调查及查阅案件卷宗资料,县林业局在2009至2014年间针对草河城镇四棵树村非法采矿造成毁林现象进行多次专项执法行动,先后查处21件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处罚总面积52.34亩。草河城镇政府加强监管,落实护林员巡查责任,对上述被破坏的地块采用封育方式进行自然恢复。2014年以后,该地区未发生新的破坏林地现象。

三是对“至今没有恢复”问题的调查情况。

经调查,经公开拍卖,应天(本溪)意达矿业有限公司和本溪辽东宏源长石矿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取得位于草河城镇四棵树村区域内的探矿权。目前,应天(本溪)意达矿业有限公司已完成探矿工作,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正处于环评公示期间。本溪辽东宏源长石矿业有限公司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该项目立项、审批、环评工作都已完成。因此两家企业依法取得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资格,正在着手实施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间,两家企业尚未实施植被恢复手段

属实

已完成整改,2019年4月中旬,由草河城镇政府负责开展植被恢复工作,2019年5月初完成栽植工作,人工栽植治理总面积63.3亩,共计15处,栽植刺槐6万余株,播种刺槐籽40斤,工程总投资12万元,无法人工栽植地块采取自然封育等措施实施生态治理。目前,植苗成活率在80%以上。责成乡镇林业站对植被恢复地块及周边区域设专人进行管护,防治人畜破坏,加强对乡镇林地管理工作,进行日常巡查、监督。督促企业对治理地块开展抚育、补植工作,巩固治理成效。


6

第18批D210000201811210055

观音阁水库太阳岛有个太阳岛种猪养殖场,雨天粪污流到观音阁水库(水源地),污染饮用水

本溪满族自治县

问题所述养殖场系观音阁水库库区赛梨寨村庙前沟新升牧业有限公司,始建于2009年,2011年办理工商注册和养殖许可证,无环保手续,公司法人:王传多,占地面积7.05亩,建有猪舍4栋,面积2200平方米,养猪352头,该养殖场于2016年租赁给邓守志经营。

 

基本属实

经调查,该养殖场始建于2009年,2010年辽宁省环保厅将观音阁水库确定为老官砬子水源地备用水源保护区,该养猪场所处地块随之划定在观音阁水库备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2016年,本溪县政府依法划定禁养区范围,对老官砬子水源保护区、观音阁水库备用水源保护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确需关闭和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关闭或搬迁,由于该养殖场环保设备完善,配有堆粪场、化粪池等相关设备,不排放污染物。根据相关规定,未对其进行关闭或搬迁。2018年“引观入本”工程开通后,因该养殖场与观音阁水库库区距离较近,2018年9月,小市镇政府会同县环保局、动监局向该养殖场明确告知需对养殖场进行搬迁。由于“非洲猪瘟”疫情管控,本溪县全域内禁止生猪调运,因此该养殖场没有及时迁离原场地。2018年11月23日,经上级部门允许,本县内生猪可以进行县内调运。次日,该养殖场进行整体搬迁至观音阁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外(小市镇城沟村),11月26日搬迁工作已全部结束。

程军在任赛梨寨村环保员期间,负责赛梨寨村环境巡查监管工作,因未能正确履行巡查监管工作职能,使监管区域存在环保隐患。现由小市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7

第23批D210000201811260004

本溪县枫桥实业有限公司在小市镇陈英村使用矿石修路,举报人的 6.87 亩口粮田被侵占,用于修路、挖沟

本溪满族自治县

本溪县枫桥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小市镇陈英村,该公司于2002年12月,委派本单位代表史宁滨与陈英村村民宁海清签订承包土地转包合同,承包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28年1月1日,承包费:每年每亩350元,合计60112.50元,已一次性付清。承包地点陈英村孟家坟,面积6.87亩。

 

基本属实

经调查2002年12月,辽宁枫桥实业有限公司委派本单位代表史宁滨与陈英村村民宁海清签订承包土地转包合同,已一次性付清全部承包款,不存在侵占口粮田行为。

反映用于修路、挖沟情况属实。经本溪县国土资源局实地勘测定界,该公司于2003年用碎石(非矿石)修建从“小草线”公路沿线进入公司的土道一条长度为80米,2017年修建排水沟一条长度为70米,累计占耕地面积1.86亩。针对该公司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本溪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11月27日日立案查处。(此案件已移交到本溪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陈英村违法建设行为监管员邓忠文在任期间,因未能正确履行巡查监管工作职能,造成辽宁枫桥实业有限公司占用耕地修建道路及排水沟的行为未及时处理,由小市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县国土局小市国土资源监察所工作人员王欣在任职期间,未能正确履行巡查监管工作职责,造成辽宁枫桥实业有限公司占用耕地修建道路及排水沟的行为未及时处理,由本溪县国土资源局给予通报批评。


8

第24批X210000201811270054

 

草河口村四组附近的本溪县硫酸厂,污染地下水,导致附近农作物死亡(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草河口镇)。

 

本溪满族自治县

2007年7月4日经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政策性破产,2010年1月企业整体转让给辽宁鑫海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生产。

 

不属实

2002年7月,由于高速公路打桥墩修围堰堵水,将蓬海化塑总厂的污水灌入农户土地中,导致农作物减产或绝收。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绝收的种菜户每亩赔偿1750.00元,玉米大田地每亩赔偿500.00元。涉及20个农户,赔偿至2010年。2010年企业整体转化为民营企业,本溪蓬海化塑总厂破产财产管理人为一次性解决此问题,又拿出30万元给村民补偿,其中给第四村民组接自来水20万元,被污染的农户补偿10万元。并将该地块纳入土壤调查范围

 

 


9

第26批X210000201811290060

一是小市镇城厂堡村万岁山滑翔伞基地占用耕地10亩、林地约30亩,破坏环境。二是小市镇久才峪村关家卜潘*占用林地、耕地建别墅。三是小市镇久才峪村原村长王**非法占用耕地5亩准备建别墅,门前非法挖沙,破坏环境。四是小市镇久才峪村东街学校旁边有人非法建化工厂,村民多次上访无结果。

 

本溪满族自治县

经调查第一个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第二个举报情况不属实;第三个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第四个举报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2016年7月对辽宁万岁山航空运动飞行营地非法占地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4月17日法院已受理,目前罚款已缴纳。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占用林地部分已作出处理


10

第28批X210000201812010154

本溪富民矿业公司破坏林地和树木违法行为,责令限时恢复植被,至今未见该公司对各项非法工程有任何拆除行动。

本溪满族自治县

2004年8月至2010年1月期间,富民矿业一直采取露天开采方式,此阶段为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的主要时段,本溪市、县森林公安局及本溪县林业局先后6次对富民矿业破坏林地毁林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共计处罚面积347.21亩(其中:2004年本溪县森林公安局处罚2次,面积分别为3亩、19.164亩;2005年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处罚1次,面积为238.12亩,本溪县林业局处罚1次,面积为78.078亩;2010年本溪县森林公安局处罚1次,面积为4.879亩,本溪县林业局1次,面积为3.969亩)。市县两级林业部门督促富民矿业停止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并对已破坏的非法占用林地及历史遗留部分进行植被恢复,富民矿业于2013年12月停产并开展植被恢复,清河城镇政府安排实行领导干部包村制度,由护林员对富民矿业加强监管,到目前,该企业未出现新的破坏林地现象。

2014年1月,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辽宁省森林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对群众反映富民矿业破坏林地和毁林问题进行了为期20天的专案调查。2014年1月7日,专案组组织省、市、县三级林业规划设计部门的技术人员对富民矿业矿界内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勘测结果为:富民矿业共占用林地33.2016公顷(498.024亩)。其中:属于历史遗留部分4.134公顷(62.01亩);征占获批部分5.8476公顷(87.7亩);办公楼、铁选厂、尾矿库、采矿区四个区域非法占用林地23.22公顷(348.3亩)。对照专案组调查结果,本溪市县林业执法部门对富民矿业给予行政处罚总面积(347.21亩)与规划部门实测误差0.073公顷(1.1亩)。

调查工作结束后,本溪县政府将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以(本县政〔2014〕12号)文件形式专题向本溪市政府做出报告。

二是对“责令限时恢复植被”问题的调查情况。

富民矿业实际破坏林地面积348.3亩,应治理面积348.3亩。截止2018年10月共完成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面积348.3亩,其中人工植苗恢复治理面积132.35亩、自然恢复及人工促进措施恢复治理面积215.95亩。治理方式为:对具备人工恢复条件的地段实施人工恢复治理,对地势陡峭、岩石裸露等立地条件极差地段采取自然恢复及人工促进自然恢复措施,栽植主要树种有刺槐、紫穗槐、地锦等。

三是对“至今未见该公司对各项非法工程有任何拆除行动”问题的调查情况。

2018年12月3日对富民矿业现场进行核实,该矿仍处在停产状态,采矿区域内建筑物共计9处,其中:1处永久性构筑物(破碎站4段);临时建筑8处,为矿工休息及办公临时场所。另有5处建筑物废墟,该5处建筑物废墟系富民矿业于2018年上半年自行拆除,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

鉴于以上情况,清河城镇政府责成富民矿业限期拆除上述1处永久性构筑物(破碎站4段)、8处临时建筑,并清除上述建筑垃圾。富民矿业对拆除建筑物做出承诺,将在2019年5月前完成上述所有建筑物的拆除工作,5月末前完成建筑物清运后场地的植被恢复。

属实

已完成整改,公司于2018年12月进驻场地,开始违法建筑拆除前期准备工作,2019年3月,拆除违建建筑,包括1处永久性建筑(鄂破机)及8处临时板房,并将建筑垃圾全部清运走,2019年5月初,在违法建筑原址进行植被恢复,人工栽植刺槐2万余株,播撒紫穗槐籽150公斤,植苗成活率在80%以上,购买、覆盖客土3000立方米,总投资37.25万元。当地政府将加大巡查力度,一旦发现违法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严厉查处。

处分两人


11

第29批D210000201812020064

 

草河口镇铁道口附近有一家化工厂,露天堆放一万多吨的电石渣,没有遮盖,污染空气和地下水

 

本溪满族自治县

问题中反映的电石渣主要成分为氧化钙,储量为235249.2立方米,电石渣的形成原因为上世纪80-90年代企业正常生产排渣。现电石渣堆表面已硬化,不易产生扬尘

部分

属实

2017年本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本县环监信字(2017)第008号监测报告,草河口化工厂渣堆下游1000米山泉水水质主要指标符合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III类标准,环境质量良好。2011年由本溪县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在电石渣堆周边修建了排洪道,保证汛期时雨水能顺利导出,2014年5月本溪县政府安排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对企业电石渣堆隐患进行治理,由沈阳-方正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做了电石渣堆隐患治理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由凤城市建筑公司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了施工,清除了部分电石渣,消除了坍塌隐患。此外,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每年春季及雨季都安排防汛值班人员24小时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几年来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共投入资金20余万元用于进行巡逻保卫和维护厂区内电石渣堆排洪道,以保证企业财产和周边群众安全。

为彻底解决电石渣堆隐患问题,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引进了电石渣综合利用项目。于2018年投入资金近30万元委托辽宁省第八地质大队、本溪燕东资产评估事务所、辽宁天泽佳润拍卖有限公司对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的电石渣进行了勘测、评估、拍卖,目前第四次拍卖已流拍,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将进一步推进电石渣综合利用项目的开展,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12

第30批D210000201812030031

2012年,包*光在小市镇陈英村北沟沟口处毁坏林木(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倾倒建筑垃圾(交通局);在陈英村八道河倾倒建筑残土,填埋沟塘,破坏生态环境(小市镇、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交通局)。

本溪满族自治县

经县交通运输局、国土局、林业局、小市镇现场调查,现场存在修建公路过程中倾倒石方行为,不存在倾倒建筑残土,填埋沟塘行为。

基本属实

县交通运输局已于2019年6月完成覆土绿化


以上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信函或者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本溪满族自治县工作协调组反馈。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91129日至2019128日(公示期10日)

受理部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本溪满族自治县工作协调组

联系电话:46832559

邮寄地址:本溪县政府路69号环保局11楼111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