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0-00985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工作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成文日期: | 2020-10-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一、基本信息:
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于1988年成立,下设办公室、政策法规与环境安全应急办公室(法规应急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总量办)、宣教与信息公开办公室(宣教信息办)、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生态办)、行政审批与污染防治办公室(审批污防办)、环境监测站7个科室。
二、执法依据: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2.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5)本溪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
三、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县确定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牵头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染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监察。
(三)承担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指导监督开发建设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县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补偿与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制定的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核材料的管制、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无损检验活动。
(八)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农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及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初审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
(九)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县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适用环保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发展,参与气候变化应对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指导危废、危化污染防治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领导岗位职责:
1.局长:负责局内全面工作
(1)主持局全面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全县重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工作。
(2)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
(3)负责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分管副局长: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环境执法监管、环境信访监督指导、政策法规、固废危废及化学品管理、核与辐射、大气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方面工作。
(1)协助局长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落实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4)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及岗位职责:
(一)办公室
工作职责:
1、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人事劳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3、负责档案、电文、印鉴、会务、机要和行政接待及后勤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环境安全应急办公室(法规应急办)
工作职责:
1、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2、组织开展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4、负责执法卷宗审核工作。
5、负责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6、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工作。
7、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环境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
8、负责编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和备案工作。
9、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
10、负责环境信访工作。
11、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
12、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环境执法人员的环境执法培训。
13、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档案工作。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总量办)
工作职责:
1、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总量控制计划和总量减排计划。
3、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总量确认。
4、负责畜禽养殖污染调查及治理。
5、负责清洁生产的审核。
6、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7、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档案及台账。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宣教与信息公开办公室(宣教信息办)
工作职责:
1、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2、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3、负责创模、创卫工作。
4、负责组织乡镇环境保护“百分考核”指标的下达、考核及验收评定工作。
5、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6、负责绩效考核工作。
7、负责环保局的政务公开及门户网站建设。
8、负责文秘、党建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档案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生态办)
工作职责:
1、负责自然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
2、负责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
3、参与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编制工作。
4、拟定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5、负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
6、负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县的创建工作。
7、负责土壤污染调查和有机食品基地管理。
8、参与环保治理工程项目的最终验收和“三同时”项目的预验收。
9、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0、负责蓝天工程及湖库污染治理。
11、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档案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行政审批与污染防治办公室(审批污防办)
工作职责:
1、负责全县规划中环境保护篇章的编制。
2、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
3、负责编制县本级下一年度环保治理项目指南(建立项目库和专家库)。
4、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审和审批工作。
5、负责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审核。
6、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日常监督管理和后续管理等有关工作。
7、负责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落实工作,严把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审批关。
8、对全县核技术应用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及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9、监督检查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10、负责重金属污染调查及管理。
11、负责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调查及管理工作。
12、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档案及台账。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环境监测站
工作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环境监测。
2、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
3、负责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重点污染源建立健全排污档案。
4、负责为我县的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提供技术支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
5、负责机动车尾气管理。
6、负责公示环境保护的国标、地标和行业标准。
7、负责接受上级站的业务指导、搞好监测站的技术业务培训和技术资格的考核。
8、负责编报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9、发布县环境状况公报。
10、负责大气质量信息发送、监测监控指挥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11、负责全县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工作。
12、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监控工作。
13、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配套制度:
参照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