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6-00570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住建局市政基础设施挖掘项目审批表 | 主题分类: | 市政服务 |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成文日期: | 2026-07-28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本溪满族自治县住建局市政基础设施挖掘项目审批表
本溪满族自治县住建局市政基础设施
挖掘项目审批表
申请单位(人)
经 办 人
电 话
年 月 日
市政基础设施挖掘项目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申请单位 | 单位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经 办 人 | 联系方式 | |||||||
个人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
详细地址 | ||||||||
挖掘道路地点 种类面积 | 挖掘具体地点 | 挖掘种类 | 长度(米) | 宽度(米) | 面积(平方米) | |||
挖掘期限 |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
申 请 挖 掘 原 因
|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道
路
挖
掘
地
址
示
意
图 | ||||||||
城建中心审核意见:
受理人员: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交警支队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住建局审批意见:
部门负责人: 分管局长: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 意 事 项
| 1、申请表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端正。 2、平面设置图要求路、街(段)位置准确,比例适当。 3、此申请表一式三份,县住建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单位或个人各存档一份。 4、办理新建管道道路挖掘申请时,应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方可办理(相关材料附后)。 5、本表在审批施工时间内有效,逾期未施工,本表自行作废。 6、凡未经审批或不按审批规定进行施工的,均属违章挖掘。 7、本表审批的工程项目遇有变化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
有关要求:
1、申请单位持申请和挖掘或占用情况详图及相关资料(盖章),到城建办领取审批表。由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核定挖掘或占用道路面积及费用,综合执法局依法提出挖掘及占用道路相关要求,并签署意见。
2、由城建办根据城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局、意见进行核准,在申请单位到城建综合服务中心缴纳挖掘或临时占用道路相关费用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3、申请单位将已审批的审批表报送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局备案后,方可施工作业。
4、占用道路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围挡作业,不得超面积侵占,围挡外不得堆放任何材料,并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挖掘范围内回填时必须使用砂砾回填及夯实,达到规范标准,工程结束后,现场要清理干净。
5、挖掘或临时占用道路结束,由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恢复,由城建办负责组织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局、质量监督站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6、申请单位须保证施工路面在修复前人员及车辆通行安全,如发生相关责任事故,由申请单位负责。
7、申请单位须按筑路施工相关标准回填,基础质量原因导致路面恢复后再次塌陷,由申请单位负责支付再次修复相关费用。
8、未经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许可的挖掘工程,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不负责修复。申请单位自行修复的,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不负责后期养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