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2-00524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2022年公共 租赁住房分配方案》文件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06-24 | 成文日期: | 2022-06-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2022年公共 租赁住房分配方案》文件解读
为做好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由住建局负责起草了《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起草过程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住建局草拟了《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财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市监局、卫健局、信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交警大队等部门以及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小市镇的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为8个部分,包括房源和名额分配计划、分配对象范围、申请人条件及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程序、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以及职责分工。
(一)房源和名额分配计划
2022年,计划配租房源80套。其中,厚德家园小区39套、惠泽园小区41套,建筑面积从43.64平方米至83.03平方米,户型分别为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三室一厅。公共租赁住房名额分配计划80个,每个符合条件的分配对象只能申请1个名额。
(二)分配对象范围、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1.申请人条件。一是具备观音阁街道办事处或小市镇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户籍;二是年满18周岁,且在75周岁以下(含75周岁)的居民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持有《儿童福利证》的居民;三是符合分配对象范围,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或其监护人与其共同居住。
纳入到分配对象范围,申请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居(村)民,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申请人为低保户或特困户,且无自有产权房屋;二是申请人为优抚对象或城镇未随军家属,且无自有产权房屋;三是申请人为残疾人家庭,且无自有产权房屋;四是申请人为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且无自有产权房屋;五是申请人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且无自有产权房屋;六是申请人为持有《儿童福利证》,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孤儿(不包含18周岁),且无自有产权房屋。
按照县政府转发辽宁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平安建设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今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将申请人持有《儿童福利证》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孤儿(不包含18周岁)且无自有产权房屋的居民,纳入到《本溪满族自治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分配对象范围。
2.申请人提供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住房状况证明;低保、特困、儿童福利救助、优抚对象或城镇未随军家属、病残、计划生育特扶等相关证件或证明文件;其它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不予受理申请条件
一是属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二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三是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未退出的或已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四是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五是同一家庭,申请第二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六是拥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七是拥有私家机动车辆的;八是房源计划已分配完毕;九是其他经县廉住房管理部门认定不应受理的。
(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程序
1.报名。申请人在规定的报名登记期限内,持本方案规定的所需报名材料,分别到观音阁街道办事处所辖居(村)委会或小市镇人民政府所辖村委会报名。
2.初审。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和小市镇人民政府为初审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由初审单位将申请人的报名材料报送至县住建局。
3.复审。县住建局廉住房管理办公室对初审单位报送的申请人报名材料进行真实性比对复核。
4.分配。由县住建局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间和做好住房前期分配准备工作,并会同小市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及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社区组织实施。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1.合同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只有使用权。分配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县住建局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2.资金管理。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和儿童福利救助等享受廉租房待遇,租金为每月1元/平方米;其余家庭享受公租房待遇,租金为每月3元/平方米;租金一年一交。租金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并及时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账户,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
3.退出管理。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规定条件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时,县住建局应当取消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并责令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取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承租人逾期不退回的,县廉住房管理办公室可以依法强制收回。
(六)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信访局以及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小市镇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协同做好分配工作。
本溪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