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5-00037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本溪县2024年推动商贸流通领域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11-23 | 成文日期: | 2024-11-2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县政规〔2024〕2号 | |
关键词: |
关于《本溪县2024年推动商贸流通领域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本溪县2024年推动商贸流通领域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4〕1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本政规〔2024〕3号)精神,为有效、合理推动我县商贸流通领域稳中求进,在认真执行省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项奖励举措。
一、增长型零售经营主体奖励办法
1.在库批发、零售、餐饮、住宿限上经营主体,近三年(2022—2024年)零售额持续增长且高于全省对应年度平均增长率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在库批发、零售、餐饮、住宿限上经营主体,本年度零售额增长率超过18%的经营主体,每个经营主体奖励2万元。
二、支撑型经营主体奖励办法
1.在库限上零售经营主体,2024年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增速经营主体,每1000万零售额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在库限上批发经营主体,2024年营业额过亿元且增速超过全省平均增速的经营主体,按照营业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新增限上经营主体奖励办法
2024年入库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限上经营主体,每500万零售额奖励人民币4万元,单个经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奖励办法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奖励资金由县本级财政负责,纳入财政预算。
本政策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解读单位:本溪满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申雍
电话:024-46822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