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19-00287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本溪县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06-20 | 成文日期: | 2019-06-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本溪县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二、清理范围
本县实施的证明事项,包括:本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指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下同)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时要求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委规章、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省政府部门组织本系统市、县(区)清理,具体按照省政府部门安排实施,不纳入本通知清理范围。
三、清理职责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
1.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由负责实施的县政府部门进行梳理,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
2.县政府规章、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负责实施的县政府部门提出直接取消或到2018年年底取消的清理意见建议。
3.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决定直接取消或到2018年年底取消;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决定直接取消或到2018年年底取消;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决定直接取消或到2018年年底取消。
县政府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职责可参照落实。
四、清理标准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提出保留建议。
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可以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2018年年底前取消。
五、清理要求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责任人员和时间节点,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
(一)全面清理不留死角
此次清理工作的清理范围,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清理责任单位要认真按照清理范围,对证明事项逐项进行梳理研究,做到应清必清,务求彻底。
(二)确保清理质量
此次清理工作的清理目标,是确保2018年底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各清理责任单位要严格把握清理标准,对证明事项及其设定依据,进行全面甄别、准确判断、逐项审查,确保填报事项、依据和建议意见准确、具体,符合要求。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提保留的建议意见。
(三)加强衔接指导
县政府各部门要做好上下衔接工作。清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进各部门工作进度,强化督促检查,抓好资料报送,及时总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