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3-00044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清零行动”方案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7-29 | 成文日期: | 2022-07-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县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清零行动”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政府开展的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清零行动”,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以林长制为抓手,整合乡镇、林草、检察、公安力量,全力推进自2013年以来发现和积压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整改和销号工作,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有效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犯罪行为,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为建设生态强县作出新的贡献。
清零行动查处案件范围包括2021年开展的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和2018年以来森林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整改到位的(2013年至今)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和2022年森林督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行政案件要于2023年4月30日前全部完成整改销号工作;公安机关要对林草部门移交的刑事案件线索快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要及时完成立案查处工作。
具体任务如下:
(一)行政案件须于2022年底前处罚完毕,其中,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达到销号标准的案件数量不少于70%(指录入国家林草局“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的案件),年内确实无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可延长至2023年4月底前完成。特殊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林草部门须于2022年底前完成全部案件调查核查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在取得合法证据后,2日内书面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向公安机关移送或不移送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决定作出后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建立移送案件台账,杜绝集中移交、批量移交;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公安机关对林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接收移送案件台账,并自接收林草部门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2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林草部门,退回相应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林草部门补充调查。公安机关对林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要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时立案侦查,尽快结案。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经行政处罚后,要于2023年4月底前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工作。
二、时间安排和阶段划分
清零行动从2022年6月份开始,到2023年5月完成。整个行动安排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6月)
县政府制定行动方案,组织召开全县清零行动部署会议,提出工作要求。
(二)案件查处阶段(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
各乡镇(国有林场)要组织精干力量对案件逐一调查、上报,及时督促违法责任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林草局立即开展上报案件的取证、查处、移交工作;公安机关加大对林草部门移交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快案件侦办进程,突出刑事打击质效;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林刑事案件。
在案件查处阶段,县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月对各乡镇(国有林场)清零行动予以调度,并将各乡镇(国有林场)阶段性成果报县林长办,予以全县通报,通报发至各乡镇(国有林场)林长及各成员单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5月)
县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国有林场)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剖析总结,并将排名情况通过县林长办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通报发至县林长。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履职尽责
一要充分认清肩负的政治责任。要以清醒的政治意识和勇于担当的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重要讲话精神及党的十九大报告工作部署,不断增强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要充分认清肩负的法律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森林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底线,积极履职尽责,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清零行动取得实效。三要充分认清肩负的行政责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原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林资发〔2001〕549号),对林业行政执法渎职失职处理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各级领导干部履职尽责、严肃查处案件作出了严格、具体的规定。为此,各级领导干部要以清零行动为契机,积极处理历史积案,变被动为主动,将清零行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切实提高案件办结率。
(二)明确任务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清零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清零行动的部署、检查、督导、咨询、验收等事宜。
组 长:社福易 县副总林长、副县长
副组长:王真才 县林长办主任、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丁礼国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道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
吴 彤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李 伟 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赵 威 县检察院公益诉讼负责人
施德旭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副队长
张彦军 小市镇镇长
庞 博 清河城镇镇长
丛 铭 高官镇镇长
付振伟 田师付镇镇长
芦正亭 南甸子镇镇长
徐 晋 碱厂镇镇长
赵 伟 东营坊乡乡长
霍 彬 草河掌镇镇长
张有志 草河城镇镇长
李 明 草河口镇镇长
马广博 连山关镇镇长
观音阁街道办事处主任
各国有林场场长
联络员:
刘 洋 县林业和草原局
赵 威 县检察院
刘士海 县公安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由李伟兼任。各乡镇(国有林场)要明确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与县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联络。
二是明确任务分工。各有关单位要明确本部门清零行动牵头单位、负责人以及配合部门职责,防止工作推诿扯皮。各乡镇(国有林场)负责案件上报,督促违法责任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县涉林行政案件查处指导和工作调度;县公安局负责全县涉林刑事案件查处指导和工作调度;县检察院负责全县涉林刑事案件办理指导和工作调度。
(三)坚持查处标准,严格依法办案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林草局确立的“案件查处、林地回收、追责问责”三个到位标准,全力推动案件查处工作,做到“案”要查到位、“地”要收到位、“责”要追到位。一要严格执法。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对案件名称的定性可参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林稽发〔2020〕118号)执行。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的《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辽林草办〔2021〕29号)和属地自由裁量标准执行。二要规范执法。执法中,要严格执行原国家林业部制发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8号),按程序立案、取证、定性以及告知和送达,做到认定事实清晰、违法主体明确、处罚依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合规。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亮证执法,重大案件处罚必须经过法制部门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防止发生程序违法问题。三要搞好行刑衔接。要严格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21〕4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730号)、《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等相关规定做好行刑衔接工作。林草部门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要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四要严格鉴定标准。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县级以上林草部门2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或林草部门指定的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勘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犯罪破坏程度可以参考司法部2020年下发的《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确定。五要搞好销号管理。每一起行政案件查结及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要在第一时间录入国家林草局“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做到办理一起、结案一起、销号一起。
(四)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清零行动落到实处
一要搞好工作汇报。要善于依靠林长办职能作用,充分利用林长会议和林长巡林契机,将国家林草局对案件查处销号和省清零行动要求向各级林长汇报,通过林长工作机制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二要搞好工作配合。各乡镇(国有林场)、林草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密切沟通协调,积极搞好工作配合。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会商急案、难案、要案解决办法,形成推进清零行动强大合力。要善于发挥林长+警长+检察长机制作用,从严从快办理案件。
(五)加强建章立制,夯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基础
各乡镇(国有林场)要树立动态清零意识,在今后年度森林督查过程中新发现的案件,要做到即发现,即查处、即销号、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造成新的积案。今年起把结案销号率作为林长制考核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同时,各乡镇(国有林场)要将“改当下清理存量”作为近期工作目标,借力于实施林长制和此次清零行动,尽快补齐工作短板,堵塞制度漏洞,真正建立起政府组织、全面覆盖、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常态化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机制。
各乡镇(国有林场)每月21日前填写《森林督查案件清零行动统计表》(详见附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森林督查案件清零行动统计表
附件 | ||||||||||||||||||||||||||||||||
森林督查案件清零行动统计表 | ||||||||||||||||||||||||||||||||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件数、公顷、株、万元 | ||||||||||||||||||||||||||||||||
县 | 乡镇(国有林场) | 行政案件 | 刑事案件 | 被追责人情况 | 备注 | |||||||||||||||||||||||||||
编号 | 案件名称 | 擅自占用林地面积 | 违法毁坏林地面积 | 违法毁坏林木株数 | 违法毁坏林木蓄积 | 违法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面积 | 恢复植被面积 | 补种树木株数 | 处罚人数 | 罚款 | 编号 | 案件名称 | 擅自占用林地面积 | 违法毁坏林地面积 | 违法毁坏林木株数 | 违法毁坏林木蓄积 | 违法时间 | 刑事立案编号 | 法院判决书编号 | 刑事处罚人数 | 罚金 |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面积 | 恢复植被面积 | 补种树木株数 | 职级 | 人数 | 处理情况 | |||
注: 1、行政、刑事案件中编号为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中的案件编号。 | ||||||||||||||||||||||||||||||||
2、违法毁坏林木株数包含盗伐、滥伐林木株数。 | ||||||||||||||||||||||||||||||||
3、违法毁坏林木蓄积包含盗伐、滥伐林木蓄积。 | ||||||||||||||||||||||||||||||||
4、处理情况包括党纪、政务处分、通报批评、会议检查、刑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