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4-00992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公交车公车公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6-18 | 成文日期: | 2024-06-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县政办字〔2024〕15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公交车公车公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公交车公车公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县政办字〔2024〕15号
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公交车公车公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交车公车公营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改革,实现惠民便民公交出行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文件和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公共交通发展的相关意见,整合现有公共交通资源,建立健全公益性服务机制,着力构建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畅通、高效、安全、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实施、依法补偿、平稳推进”的原则,结合县域发展和群众出行实际需求,统筹编制公交行业发展规划,现有承包经营的公交线路逐步纳入集约化经营。
三、工作任务
(一)规范经营行为
对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共汽车场30台及本溪满族自治县麟卓客运有限公司21台运营公交车,由政府出资,按合理价格依法进行逐步收购。在公车公营收购期间,为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运营及便民服务,暂由本溪满族自治县营运有限公司子公司本溪东方客运安大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共汽车场进行管理,待公交车公车公营由政府收购完成后,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并由县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与中标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期限为4年。
不同意收购的经营者,鼓励进入中标企业内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管理 ,并签订经营相关协议,期间不得擅自买卖公交车经营权和停运、歇业,运营至现有公交车报废期止,不再另行收购。
(二)明确收购标准
公交车收购价格由车辆现值、剩余经营期预期收益和政策性激励组成。
车辆现值:按国家规定的公交车辆报废年限折旧计算。
剩余经营期预期收益:结合我县公交运营实际情况,预期经营收益以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准。
政策性激励:对于积极主动参与收购签订协议的公交车运营者:2023年8月1日前已经签订收购协议(以交车时间为准)每台额外激励3万元,2023年8月15日前已经签订收购协议(以交车时间为准)每台额外激励2万元;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收购协议或未履行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实施步骤
1.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确定通过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择优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第三方公司。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评估程序,为公交车收购提供可信、可靠、公正的评估价格,并及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2.达成收购协议。依据公示后的评估结果,由协商谈判组负责与公交车运营者协商,对达成收购意向的,签订公交收购协议书,并按照协议内容由相关部门对车辆实物及相关证件进行验收确认。
3.支付收购资金。公交车运营者凭收购协议书及银行开户账号到收购工作组申领收购款。
4.做好人员安置。凡积极主动配合收购工作且符合中标企业驾驶员上岗条件的车主,根据本人自愿申请和收购协议签订时间顺序,优先推荐到新的驾驶员岗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保障此次公交车公车公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县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委政法委书记和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成立5个工作组:一是收购评估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监局为成员,负责处理现有公交车辆折价补偿评估,收购价格的核定;二是协商谈判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纪监委、县公安局为成员,负责公交收购协商和签订收购协议;三是核准支付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县纪监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审计局为成员,负责收购资金的核准支付;四是信访稳定组,由县信访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负责相关信访稳控和社会维稳工作;五是政策解答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法院、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为成员,负责收购整体涉法涉诉相关工作。各涉关单位必须指派1-2名专职人员负责各自工作,全程参与跟进,保证收购各项事宜平稳实施。
(二)统一思想认识。公车公营工作时间紧、难度大、任务重、关注度高,各成员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在县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合作,确保公交车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工作程序。在公交车收购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依法依规,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交车收购工作。
(四)依法维护秩序。为有效保障交通运输正常经营秩序,需严厉打击假借维护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之名,聚集人员无理取闹、恶意阻挠公车公营实施,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五)强化监督机制。为确保公车公营工作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由县纪监委负责对公交收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于违规违纪行为予以严厉追责。
本实施方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原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公交车公车公营工作实施方案》(本县政办字〔2023〕6号同时废止)。
点击跳转至: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公交车公车公营工作方案》的解读(文字解读)
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公交车公车公营工作方案》的解读(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