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19-00986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公示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11-18 | 成文日期: | 2019-11-1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公示
本溪县人社局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非机动车登记 | 《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车辆使用地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一)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非机动车合法来源证明;(三)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 | 地方法规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市级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2 | 结婚证明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函1986年178号)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 规章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市级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3 | 死亡证明 | 对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注销停留居留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四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 法规 | 公安局 | 民政部门 | 市级 | 县级 | 行政确认 | ||||
4 | 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 | 户口迁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 法规 | 公安局 | 人社局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5 | 就业证 | 核发居住证 | 《居住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15年663号令)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法规 | 公安局 | 单位或人社局 | 县级 | 行政确认 | |||||
6 | 就业证 | 核发居住证 | 《居住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15年663号令)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法规 | 公安局 | 单位或人社局 | 县级 | 行政确认 | |||||
7 | 无刑事犯罪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第六款“……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行政 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 机关 | √ | √ | 行政许可 | ||||
8 | 无刑事犯罪证明 | 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第六款“……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行政 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 机关 | √ | √ | 行政许可 | ||||
9 | 社会团体住所证明文件 |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章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有固定的住所。 | 行政 法规 | 民政部门 | 房产部门 | √ | √ | 行政许可 | ||||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 |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三章 第九条 举办者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第四条 验资报告。 | 行政 法规 | 民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 | √ | 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