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的相关政策介绍(三)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三) 职工工伤医疗的全部真实资料:包括诊断书、
病志或者职业病病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
定书)及其他资料资料;
(四) 职工身份证明和照
(五)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暂不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三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注:以上为《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文件部分内容,其它具体内容详见此文件。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