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2013年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本县财发[2016]45号)文件要求,县财政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2013年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
文件规定2013年存量资金以2016年7月31日余额为准进行统计和上缴。对部门结余结转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两年以上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为结余资金,收回本级财政统筹管理。依据预算单位填报的《2013年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明细表》和《2013年部门预算结转结余明细表》进行汇总,并对预算单位上报的需按原用途使用的项目资金说明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确定按原用途使用的存量资金,将按照要求建立台账,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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