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根据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辽服发[2015]44号)、《关于下达2015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补贴专项资金通知》(辽财指流[2015]389号)和《本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县的全国第二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支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县电商办会同县财政局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如下内容:
(一)支持建设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采取对口指导孵化,为从事网络创业和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等全面服务。建设线下展示区域,包括综合宣传区、电商展销区等部分,综合展示我县优势资源,展现县域魅力。
(二)支持建立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站点。在全县各行政村逐步建设推广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站内配电脑、多功能触摸屏、宣传栏、储物柜、wifi信号及专业辅导操作人员),为村民提供代购代销、缴费、充值、订票、代收代发、代换代退等服务。
(三)支持建立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县级仓储物流中心,主要负责网销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实现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支持建立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根据项目示范县物流建设要求和我县物流业发展情况,筛选第三方物流、快递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体系。支持物流、快递企业网点设立到乡镇,延伸服务到乡村;加强对物流配送企业运营管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其高效、快捷的完成物流配送任务。
(四)支持特色产品基地建设。整合县域特色产品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加工企业等资源,构建从田间生产到加工储运、销售等标准化操作系统,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破解农产品质量监管难题,打造我县农特产品品牌。
(五)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面向基层干部、企业员工、合作社工作人员、农村创业青年、农村经纪人、退伍军人、返乡大学生、贫困家庭等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购操作、网上开店技能等培训,提高对电子商务认识和应用电子商务的能力,促进网购网销规模的扩大和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电商办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县财政局会同县电商办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县电商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县电商办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三)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议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县电商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专项资金用于奖补的,其奖补标准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四章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九条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县电商办申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溪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符合本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所需内容。
第十一条县电商办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计划报县领导审定。县财政局按经县领导审定后的项目计划将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申报项目内容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提出调整申请。县电商办、县财政局视具体情况审批调整意见。
第十四条县电商办、县财政局、县纪委、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省市县电商、财政、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电商办、县财政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专项资金。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项目建设或项目未按期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县电商办、县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和原则批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电商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纪委监督举报电话: 024-46822290
本溪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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