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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8 14:46:4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关于做好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辽财流〔2015〕303号)、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流〔2015〕422号)、辽宁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辽服发〔2015〕44号)要求,结合本溪县实际,研究制定《本溪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本溪满族自治县商业局       

                                                   2017年2月9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   印发    


本溪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根据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关于做好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辽财流〔2015〕303号)、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流〔2015〕422号)、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辽服发〔2015〕44号)要求,结合本溪县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指下达本溪县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业局及县电商办共同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是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的责任主体,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商业局及县电商办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县商业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管、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县电商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择优扶持、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机制,充分发挥邮政、供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点多面广、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合一及普遍服务的优势,着重解决由乡镇到村“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问题。鼓励包括邮政、供销、商贸流通、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重点支持县级公共配送中心、乡镇物流配送站、村级物流配送点建设,对展示、包装、配送、仓储、自提、结算、信息、查验、监控、追溯等设施建设改造、设备购置安装等给予支持。    

  (二)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能够实现区域运营服务功能,为从事网络创业和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及其他增值业务等全面服务。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能够实现具备线下体验、仓储配送等功能,为村民提供网购网销、代销代购、缴费、充值、订票、代收代发等服务。重点对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展示体验、电子结算、信息系统、追溯体系、增值服务等相关设施建设改造、设备购置安装等给予支持。    

  (三)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对农产品流通企业与电商开展采购会、展销会、对接会、洽谈会的专业发展、设备设施、场地租赁等必要支出给予支持;对分拣加工、储藏冷冻、冷链配送、质量监控、检验检测、追溯体系等相关设施建设改造、设备购置安装等给予支持。    

  (四)支持开展各类农村电子商务学习和培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对县、乡、村政府机关、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际操作等方面培训,重点培训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等。有关工作要符合中央和地方关于学习培训的相关规定。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征地拆迁支出,机构运转、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与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县电商办申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溪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符合本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所需内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县电商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支持额度计划报县政府审定,经县政府审定后的项目计划将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需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申报项目内容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提出调整申请。县电商办、县商业局、县财政局报县政府视具体情况审批调整意见。    

第十七条 县电商办、县商业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电商办要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每年组织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检查。    

第十九条 县电商办作为业务管理(实施)主体,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各级商业、财政、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电商办、县商业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专项资金。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项目建设或项目未按期完成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违反规定程序和原则批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商业局、电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纪委监督举报电话:024-4682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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