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县档案局(馆)开展档案接收工作
为落实好国家档案局第 9 号令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的要求。本溪县档案局于 3月20日 印发了《关于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的通知》并于4月份起陆续接收全县一级立档单位和部分二级立档单位档案室保管的2008年前的“永久”和“长期”文书档案,接收工作计划于9月初结束。
为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县档案局(馆)要求进馆档案要规范,档案盒要符合国家标准,盒内文件要排列有序,目录、归档章、档号填写要准确、规范。移交的档案要有纸质和电子“归档文件目录”。移交时要将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沿革、基础数字汇编等一并移交等。
要求各单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档案移交工作,确保到期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如期完成。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对档案室和档案员的工作在人力、财力和时间上给予大力支持,确保本单位顺利完成到期档案的移交工作。县档案局将把各单位档案移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档案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长远研究保存价值的宝贵财富,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本溪县档案局(馆)工作人员将本着“对历史负责 为现实服务 替未来着想”的理念,严格要求,克服困难,确保全县档案接收工作按计划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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