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及时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预留财政部分返还工作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7]7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8]118号)及市级有关部门要求,确保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职业年金补缴费工作顺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发通知,要求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及部分差额自收自支单位准备期(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共39个月)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预留在财政的,由财政返还。
据统计,准备期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预留财政的单位共132户,其中:全额供款单位117户,非全额供款单位15户。根据国库统一布置,县财政局各业务股室及时下达指标返还准备期预留在财政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以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补缴费工作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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