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总工会再次拨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关心坚守防疫抗病岗位一线医务人员工作的通知》(工发电〔2020〕2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厅字[2020]3号)和省、市总工会相关通知要求,经本溪县总工会党组研究决定,现再次拨付全县98个行政村、37个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防控专项资金")共计40.5万元,用于疫情防控保障和慰问等专项工作。
防控专项资金应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事后,县总工会将成立防控专项资金检查小组,对各单位防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请各单位重视起来,行动起来,将防控专项资金用到实处,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一位同志的心坎上。
一、防控专项资金要体现向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倾斜的原则,用于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及其封闭工作和防疫期间无法照顾的直系亲属的慰问,用于对参与疫情防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者的慰问,用于购买物品物资支援疫情防控工作。用于本单位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及其不能照顾的直系亲属的慰问,用于购买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物品物资。
二、慰问物资实行实名制发放,根据疫情防控特点,可采取网上签名或疫情结束后补签等措施。慰问物资发放要建立发放台账。慰问物资的发放标准由工会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相关规定,防控专项资金用于保障物资、保障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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