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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31 12:33:02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令

  第4号

全市各级机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学校、村(社区)、“两新”组织:

  为切实强化个人防护工作,阻断传播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规定,经研究,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各县区、各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广泛发动群众开展个人防护工作,通过群防群控、群策群力共同打赢疫情阻击战。现下达命令如下:

  一、个人尽量避免外出,如须外出必须佩戴口罩,如非必要不得前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取消各类集体聚餐聚会活动,延期举办婚事,从简举办丧事并报村(居)委会备案,暂停举办其他人员聚集性活动。

  三、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日常勤洗手,做好消毒,定期开展室内环境清理,保持室内环境清洁,每日开窗通风。

  四、保持良好的心理健康,不传谣、不信谣、不恐慌。坚持安全的饮食习惯,食用肉类和蛋类要煮熟、煮透。

  五、主动做好个人与家庭成员的健康监测,若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要立即到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就诊时,严禁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前往人群密集的场所。就诊期间,要主动告知医生自己在相关疾病流行地区的旅居史,以及发病后接触的人员情况,配合医生开展相关调查。

  六、特定人群的个人防护,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最新方案执行。

  七、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个人防护工作,既是对个人、对家庭、对亲友生命健康安全的责任,也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如有恶意隐瞒不报造成疫情扩散,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各县(区),高新区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专项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并加强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本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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