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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02 19:16:11 浏览次数: 【字体: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

  第3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委会,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中)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重心下移、严防死守,宁可十防九空、不怕兴师动众,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下达命令如下:

  一、强化人员错峰疏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要求,实施分类指导,引导错峰返程,阻断疫情传播,防止疫情蔓延。

  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物资、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在抓紧组织复工的同时,既要加强疫情防控,依法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工资待遇等合法权益,又要加强安全生产,确保稳定运行。

  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学前,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举行任何线下教学和集体活动;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未经批准均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省内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2月3日正常上班后,在保证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和机关基本运转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工作制。弹性工作期间,可实行错峰上下班,提倡居家通过手机、网络、视频等渠道和方式办公。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公职人员组织、参加群体性聚会聚餐,一经发现,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二、强化医疗救治工作。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加快建设沈阳、大连、锦州区域集中救治中心。推进救治集中、要素集约、资源集聚,创新体制机制,打破管理界限,实施省级统筹,真正做到“四集中”。

  三、强化交通运输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保障正常交通秩序,做好急需复工企业员工、机关事业单位返岗人员等重点群体运输,对具有一定数量规模的重点人群,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要做好交通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卫生管理,省内所有机场、车站、码头都要实行严格的体温检测,外出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按规定做好防护,封闭交通工具要尽可能预留必要区域供途中留观使用。

  四、强化返辽人员管控。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辽人员,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去过湖北和疫情比较严重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五、强化机关企业防控。省内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要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家庭成员节假日期间出行情况进行统计摸底,对发热或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湖北和疫情比较严重地区来辽人员有过接触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参加一线救治工作的,做出妥善安排,可暂缓到岗。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要加强办公场所、生产车间等公共区域集中消毒,保持环境清洁;对进入区域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要求佩戴口罩,做好登记排查;上班期间不得集中就餐,应安排盒饭或简餐。

  六、强化防控物资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较长一段时间抗击疫情的物资储备,全力以赴组织生产,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切实提高自给能力;协调联动接受援助,开辟海外捐赠绿色通道,以最快速度检测、最短时间通关;全省统筹调度分配,区分轻重缓急,严格审批管理,强化过程监督,精准有效推进分级分类使用,切实提高分配精度和效率,全力以赴保急需、保重点,守底线、不断供,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

  七、强化巡回督导检查。充分发挥“三合一”巡回督导小分队作用,定期深入村屯社区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问题,补缝隙、清盲区、堵死角,着力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推动防控举措全面落实、精准落实、有效落实。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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