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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疫情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04 14:22:3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本溪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组织执法力量,快速反应、主动出击,开展对我市口罩等防疫用品的价格监督检查,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切实维护防疫用品、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公开曝光第一批涉关口罩等防疫用品、药品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一:

1月25日,本溪市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明山区本溪医元堂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有大量口罩,外包装标注的3M、N95字样,销售价格为50元/个,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当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进货票据,其购入的口罩为工业用口罩,而其店门上面电子屏幕显示“医用隔离口罩到货”。执法人员立即对尚未出售的935个口罩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该案件于1月30日在媒体曝光。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1日将此案移交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处理,当事人张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二:

1月28日,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本溪市平山区鑫德康保健用品商行进行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口罩包装上未见到中文厂名、厂址及检验合格证明。根据经营者陈述,该批口罩一共购进2000个,进货价格0.85元/个,销售价格2元/个,已销售出850个,其余1150个口罩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该案件于1月30日在媒体曝光。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31日将此案移交本溪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支队处理,当事人陈某某、姜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三

1月28日,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本溪市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本溪顺山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销售咳特灵片29元/盒,现场柜台价签是15元/盒,该药品进价7元/盒,该店负责人称于1月19日上调的价格,29元/盒。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此案被省局列为7大典型案例在省级媒体曝光。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事实全部调查清楚,将于近期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例四

1月29日,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件后,投诉人反映辽宁五洲通连锁有限公司本溪小市吉利分店在销售3M口罩时没有明码标价并且不开具正规发票。本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该药房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在春节期间以每个口罩19.5元的价格购进过10个3M9002口罩,对外销售价为25元/个,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1月29日,当事人以每个口罩24元的价格向投诉人出售3M9002型号口罩3个,并且未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凭证,同时该药店未对口罩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其余购进7个口罩均在投诉人举报前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不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本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药房向投诉人赔付500元;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5000元。

案例五

1月27日,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民心网、12315等反馈,对本溪健和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每包20个,进价20元,销售价35元,并且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的哄抬价格和不明码标价违法行为。现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六

1月27日,桓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桓仁阜康药店进行检查。经查,该药店销售的3M90口罩进货价格10元,销售价格35元,无进货和销货凭证,至案发时口罩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现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七

1月31日,桓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桓仁学府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粉色),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现场无进货和销货凭证,举报人提供证据证明口罩销售价格为每袋2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现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文章来源:第一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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