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溪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工作令(第7号)
关于加强本溪市各类企业
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工作令
第7号
各自治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本钢集团,省(中)直驻溪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有效遏制疫情蔓延,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后出现新的输入及聚集疫情,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命令如下:
一、合理做好企业复工工作安排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复工工作的紧急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7号)要求,除组织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公共服务窗口单位、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外,全市其他各类企业不提倡在2月10日前复工复产。
二、全面开展企业员工摸底排查
企业复工前须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企业员工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排查率必须达到100%。
(一)对现仍停留在省外的员工不得安排返溪复工,员工返溪复工时间另行通知。
(二)对出现症状的员工,按规定要求进行隔离观察,暂不安排复工。
(三)对企业复工前15日内外出到达过省外的员工,须满足14天医学观察期。
(四)企业对拟返岗员工须逐一登记,并填写《本溪市企业复工返岗员工登记表》。
三、科学制定《复工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企业在复工前须制定企业《复工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工作方案》须报属地县级政府备案。《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包括且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日常管理。企业须实施封闭式管理,每日对工作场所进行消毒防疫,设立入厂人员体温检测岗,加强员工健康状况监测,建立专项台账。
(二)员工防护。全体返岗员工须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坚决做到不集中用餐,不召开除防控疫情的会议,不得召开大型会议。
(三)防护废弃物处理。各企业要增设专门垃圾容器,用于收集废弃口罩。容器应为“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设置文字标识(标明“废弃口罩专用”),内设塑料袋内衬,避免废弃口罩与容器直接接触。引导员工将废弃口罩进行简易破损(扯烂或剪碎)后投放至专用容器内,以防不法分子回收贩卖。
(四)宣传教育。要加强科普宣传、正面宣传,让员工了解病毒传播方式、危害及症状,不信谣、不传谣。
(五)应急措施。各企业若出现疑似病例,应立即通知辖区疾控行政部门,同时向企业属地乡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报告,并立即安排与其有密切接触的其他员工进行隔离观察。
四、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企业法人是本单位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各复工企业必须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原则上每个班组或车间确定1名专职人员负责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各级责任人,细化防控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做到消杀防疫到位、员工防护到位、体温检测到位、知识宣讲到位,实现全员、全区域疫情防控覆盖。
五、企业属地政府承担疫情防控监管责任,对企业的疫情排查和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各类企业参照本命令执行。
本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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