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法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按照省、市突发公共事件I级响应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违法犯罪。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依法严惩拒不执行政府决定、命令违法犯罪。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停止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延期举办婚事、从简举办丧事、停止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须的场所及早市经营、人员外出必须佩戴口罩、住宅区实施封闭管理等防控措施,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依法严惩阻碍执行职务违法犯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机关、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盘查检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依法严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任何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防疫防控规定,扰乱疫情检测点、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点及盘查卡点等正常工作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五、依法严惩暴力伤医违法犯罪。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公然侮辱、恐吓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六、依法严惩制假售假违法犯罪。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七、依法严惩哄抬物价违法犯罪。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八、依法严惩造谣传谣违法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十、依法严惩其他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对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诈骗、聚众哄抢等妨害疫情防控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举报电话:110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本溪市公安局
本溪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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