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9号)
本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令
(第9号)
各自治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直各单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要求,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防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疫情形势出现积极变化,全市各县(区)列为低风险地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6号)》,全市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恢复经济社会秩序工作,下达命令如下:
一、以各县(区)为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疫情防控工作,从即日起全面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实施“外防输入”策略,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加强对疫情严重地区及高风险地区流入人员的跟踪管理,开展健康监测和服务。继续实行外地来溪、返溪人员报告、登记等措施,相关信息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村)实现共享、无缝对接。
三、加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病例监测、发现、报告。疾控机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
四、全面有序复工复产,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原材料、资金、设备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取消不合理限制,不得对企业复工复产设置条件,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时间。企业要做好通风、消毒、体温检测等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
五、保证交通运输、城乡公共交通正常运转,不得封路、封村、封社区、封市场,确保人员正常出行和生产生活物资正常流通。
六、城乡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同时做好环境卫生整治、防护知识普及等工作,引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维护社会稳定。
疫情防控工作以来我市发布的政策措施与本命令相抵触的,按本命令执行。
本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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