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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县税务局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即问即答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21 15:40:54 浏览次数: 【字体: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本溪县税务局以即问即答的形式对涉及我县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供全县纳税人学习参考。

一、我公司想捐赠现金和物品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请问通过什么途径捐赠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二、我公司想捐赠物资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请问除了享受所得税优惠外还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请问给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补助和奖金有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四、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业具体包括哪些?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五、我单位是一家快递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六、我公司是一家客运公司,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七、如何办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八、我公司是一家中小企业,近一段时间因为疫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关注到省政府出台的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措施中提到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请问申请该项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

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第三条十四项规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一)享受主体

辽政发[2020]6号文件中所指的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包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以2019年度的数据认定是否为中小企业。(经查询全县纳税人2019年度申报数据,我县除德科斯米尔(本溪)汽车电气有限公司及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外全部为中小微企业)

(二)减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一是因疫情而关闭、停产或者开工不足,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

二是对防控疫情做出巨大贡献的中小企业。

三是受疫情影响的其他特殊情况。

(三)减免期限

辽政发[2020]6号规定: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即税款所属期2020年2至4月。

(四)办理程序

为有效应对疫情,使纳税人第一时间享受税收优惠,税务机关此次实行容缺办理,对符合辽政发[2020]6号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先自行判断、自主申报。疫情稳定后的2个月内,纳税人应将申请减免材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税务局核准。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税源信息维护模块中选择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减半征收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 “2108011602”;“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2110011602”),做好减免税信息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便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无须提供任何资料,也无需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事后补办减免税核准手续:

待我省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纳税人将申请减免材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包括: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4)因受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符合本次应对疫情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征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满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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