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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审批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3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到市工商局外资处申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地点: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二、向县外经贸局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申请表);

3、由投资者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及其附件;

4、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原件(投资方的法人代表签字),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5、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该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如原件为外文的要有中文翻译件);

6、投资者资信证明;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核准文件(发改部门核准);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9、注册地址的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材料;

10、涉及国有资产(含出售部分国有资产股权)出资的,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文件;

11、特殊行业,需提交专项批文原件及行业专项许可证复印件;涉及国家规定的出口配额许可证产品,需提交商务部出具的年度出口规模批件;

12、若法定代表人(包括外方系自然人)无法对法律文件签字,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包括外方系自然人)对签约代表的授权书;

13、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中心预领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然后到市外经贸局外资处申领批准证书。

四、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市工商局外资处申领营业执照。

工商登记注册后到市公安部门刻制企业印章,并到市外汇、税务、海关、检验检疫、财政、统计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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