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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产业发展扶持政策(2023年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21 13:40:4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优质企业在本溪县投资兴业,做强做优主导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县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溪县境内注册投资、符合全县产业发展规划,并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和观音阁经济开发区,以及观音阁街道办事处签订投资协议的新建项目,包括人参铁深加工和汽车零部件制造、玻璃深加工、特色农产品和中药材深加工、文旅大健康等主导产业项目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

新建项目完成摘地并进行厂房建设和设备投入,依法依规办理各项相关手续,在本溪县成立公司按规定在本溪县缴纳税收。

对利用标准化厂房,仅投入生产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工业项目,依据对地方经济贡献程度,适当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扶持政策不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及不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8〕24号)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扶持的准入条件:

1.人参铁深加工和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

2.玻璃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

3.石灰石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

4.农产品及中药材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

5.文旅大健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

6.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具体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准。

第四条 设立招商引资项目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符合本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经济贡献程度等,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对不同等次的项目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扶持资金用于项目的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和技改扩能等。

第五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具体扶持标准:

1.新建项目开工建设扶持。项目单位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后依据建设体量核算扶持资金额度,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予项目发展扶持资金。同时,对落户观音阁经济开发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的项目,依据相关规划,由观音阁经济开发区及各乡镇负责用地红线外的主供水、主排水、主供电及主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扶持。项目建成投产后,依据企业申请,三个月内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为标准,按不同比例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2亿元(含)至0.5亿元(不含)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5亿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5%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文旅大健康产业项目,参考项目类型、经济贡献、安排就业等要素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上限4000万元。

盘活企业的招商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不含收购价款),可参考上述标准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地方经济拉动作用强、发展贡献大的重特大项目,根据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的实际贡献,可给予3—5年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3.新建项目经济贡献扶持。对工业新建项目投产后一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由工信局审定),给予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企业一次性产业扶持资金10万元;两年内产值达到“小巨人”企业,给予其一次性产业扶持资金20万元。

第六条 企业上市扶持。以县内企业为主体,成功上市的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具体扶持金额通过“一事一议”研究确定,待企业上市后给予兑现。

第七条 鼓励招商引资企业科技创新,对符合“中国智能制造2025规划”的科技创新企业进行扶持。对首次认定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最高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一次性扶持8万元。对企业获得家级发明专利并应用的,以及在开展科技创新型企业评选中获奖的企业,给予适当扶持。

第八条 对科技附加值、人才附加值高的项目,对“双招双引”成效明显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人才办研究给予项目资助和贡献奖励。对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基础人才,按照本溪县人才引进相关政策给予补贴。

第九条 下列项目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超过300万元/亩,年新增税收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

第十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财政有关资金管理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创建一流软环境,打造最佳营商环境。招商引资重点投资项目,引进部门及服务部门一律执行“一条龙”“慈母式”服务,项目开工前的手续均采取代办或领办的服务模式,直至项目开工建设。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限时办结各项审批手续、统一发放建设和经营证照。

第十二条 引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政府部门将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和省、市给予的产业发展政策和资金扶持,并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本溪满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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