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站群

县区政府站群

  • 手机版
  • 无障碍版无障碍版
您的位置:首页 >专题栏目>5.15政务公开日> 详细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提纲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12 13:39:36 浏览次数: 【字体:

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从五个方面简要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也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演练实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和措施不够明确、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问题。因此,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

二、应急管理的职责定位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并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条例》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

(一)理顺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和定位。《条例》规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这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确保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及具体要求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行业、本单位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分别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修订;预案应当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程序和措施;针对政府及其部门、不同类型企业,规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预案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

四、发生事故后,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条例》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包括: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上级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五、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成部门

《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按照本级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