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政策热点问答
一、 哪些人员可以办理异地安置?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或办理正式内退手续的参保人员,本人在异地长期(一年以上)居住的,以及因工作需要长期(6个月以上)在国内跨统筹地区驻外机构工作人员。
二、办理异地安置时需提供什么材料?
1、 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在安置地(非本溪市)有正式户籍请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若本人有安置地房屋产权的,请提供本人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配偶房屋产权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3、 如本人无安置地户口或房屋产权而投靠异地子女的人员,请提供投靠子女在安置地的户口薄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还应提供申请人与子女相关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内退人员还应提供正式内退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5、 驻外工作人员还应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
三、办理异地安置人员注意事项有哪些?
1、纳入异地安置就医管理的人员从审批之日的次月开始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同时不再享受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已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人员的安置地三年内不予更改。
3、 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人员经我市门诊特殊病种专家组会诊认定,符合标准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可在异地所在城市选择一所(神经病、肺结核患者除外)作为门诊特殊病种定点门诊,在定点门诊发生符合门诊特殊病种适应症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我市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和支付比例报销。
四、 急诊住院抢救报销适合范围?
适合范围:因突发疾病危及生命(非医保支付病种除外),就地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抢救的参保人员,急诊抢救包括下列疾病:
1、 急性脑血管疾病(必须有新发现的定位体征或神志改变,并经头部CT等检查证实);
2、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严重呼吸困难(指急性左心衰、哮喘持续状态、气管异物阻塞、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肺栓塞等);
3、 急性大失血性疾病(指大咯血、上消化道大出血、子宫功能性大出血、凝血机制障碍致组织或器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
4、 急性心血管疾病(指急性左心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急性心肌梗塞等);
5、 急腹症(以紧急手术为准);
6、 各种原因导致急性休克、昏迷;
7、 严重急性中毒;
8、 中度以上烧伤。
五、急诊住院抢救医疗费报销有何标准?
参保人员因故到外市发生急诊住院抢救的起付标准及统筹支付比例,按照《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起付标准为省内1500元,省外2000元门槛费,省内急诊统筹支付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5%;省外急诊统筹支付范围内报销比例为55%。
六、市外转诊医疗费报销标准是多少?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省内转诊:起付标准(门槛费)1500元,统筹支付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5%;省外转诊:起付标准2000元,统筹支付范围内报销比例为55%。
七、转诊办理程序
1、实行逐级、对口、定点转诊原则,能联网应联网结算的原则。
2、经治医生填写《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科主任签字,医保科和主管院长批准,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生效,转往上级定点医院就诊。
3、原则上不允许补办转院手续,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向补办医院追回。急、危、重病例确需转上级定点医院就医的,可经医院医保科和院长批准,先行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但必须于转院后3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程序补办转院手续。
4、转外就医时,患者或家属须主动向转入医院出示有关转诊证明。此转院手续限一次诊疗有效,一次诊疗期不超过60天,病情严重确需延期的,凭住院病情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如出现挂床住院现象,医保经办机构将拒绝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八、转诊注意事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转诊医疗费原则上当年结清,如有特殊情况医疗费未能当年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结算年度。报销时,如遇政策调整,按报销时政策规定予以报销。如当年统筹基金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或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则医疗费不能在下一年报销。
2、病情不符合市外转诊条件而自行到市外医院就医、未经批准转往上级非定点医院就医、非转往医院的医疗费用、转诊发生的和所转诊疾病无关的医疗费,以及自购药品、自行检查等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也不能由个人账户支付。
九、异地安置、急诊报销、转诊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每月正常工作日(周六、周日不办公)。
十、异地及未经审批的生育医疗费怎样报销?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转诊及异地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垫付,凭出院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结算明细、住院病历复印件、《生育保险转诊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转诊医疗费,据实报销。异地生育医疗费低于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报销;高于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的,按本市标准报销。
未经批准的或在非定点医院分娩或住院流产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正常产报销1000元;剖宫产报销2000元;未超过限额按实际发生额报销,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报销。
参保人员未经批准的在非定点门诊做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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