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站群

县区政府站群

  • 手机版
  • 无障碍版无障碍版
您的位置:首页 >专题栏目>5.15政务公开日> 详细内容

城乡低保审批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14 11:25:43 浏览次数: 【字体:

 1.申请人持本户申请及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正式受理该户低保申请,填写受理书。

3.乡镇(街道)受理后,通过县核对中心发起本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需要市核对的可同时发起市级核对)。核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天。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核对结果无异议的,开始入户走访调查、家庭收入核算、组织综合材料、组织民主评议。

5.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意见,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作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对审核结果等进行公示(我县要求不少于3天)。公示期满,乡镇(街道)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有无异议情况)等所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

6.县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审批条件的给予低保救助,同时确定低保金额。对不予批准低保的,出具书面通知书说明未审批理由。通知书分两种:一是高于低保标准未能审批的,委托乡镇(街道)民政部门送达申请人;二是缺少相关审批材料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及申请人根据通知书要求补充相关审批材料。

7.缺少个人审批材料的,本人重新提供的,按新提供时间重新受理。

8.符合低保审批条件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按照指定的地点对拟批准给予低保救助的家庭进行公示(第二次公示),公示期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部门及时批准给予低保救助,并发放低保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日内作出新的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注:自申请人提供齐全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正式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城市低保在30天内、农村低保在40天内完成审批。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天。

f09e7c8e424c432abc6ce83eb4484461.jpg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