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的相关规定及办理流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使用规定
根据《本溪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本人社发【2011】125号)和《关于做好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本人社发【2012】70号)有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办理劳动保障年检、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职工享受养老、失业等社会待遇、职工档案管理、退休审批等业务时,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面记载相应的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状态。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机构、流程、要件等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须由劳动者本人申领。本市户籍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非本市户籍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由其常住地县(区)公共就业机构办理。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由劳动者本人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进行初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报送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进行复审。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社区报送的材料及系统中的信息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打印证书、加盖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印章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专用章”钢印,并将材料存档。
4、发放证书。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已办理完毕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反还社区,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向申领人发放。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3、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
4、大专以上学历的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或学样出具的毕业(肄业)证明;(大专以下则不用提供学历证明)
5、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则不用提供)
6、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则不用提供)
7、失业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农业户口的劳动者携带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非本市户口的劳动者需携带在本市的居住证明(居住证)及相关材料到常住地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保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在办结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后,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返还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
备注: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仍然有效。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联系电话:468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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