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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15:49:2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创业补贴申领

申报条件: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在我市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高效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

办理材料:①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②法人代表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创业企业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④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首次申办营业执照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⑤创业企业所在社区提供的经营者正常经营公示和登记备案材料。

办理流程:①向创业企业所在的社区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公示。②向创业企业所在的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社区公示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③县(区)人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上报市人社部门。④市人社部门对县(区)人社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将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办理机构: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创业培训办公室46811305

二、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申报条件: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或本人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补贴标准:初级(五级)证书1500元、中级(四级)证书2000元、高级(三级)证书2500元、技师(三级)3500元、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

办理材料:(1)《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汇总表》;(3)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者本人劳动合同复印件;(5)网上査询证书信息

办理机构: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创业培训办公室46811305

三、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申报条件: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指导管理费用。

办理材料:①《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②《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③《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④《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⑤《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⑥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⑦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⑧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⑨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⑩《见习单位岗位征集表》及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⑪《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⑫《见习人员明细表》

办理流程:(一)申报。1.申报见习的用人单位向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申报相关材料;2.申报参加见习人员向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申报相关材料;(二)受理。上报材料齐全且符合申报条件,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三)审核。每月通过电话回访和实地检查方式审核见习人员在岗、工资发放等情况。(四)补贴申请,申领补贴的见习单位要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五)核实并公示,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见习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将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在市人社网公布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填报《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本溪市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申请附表》及《见习人员明细汇总表》报送市财政部门。(六)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复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见习单位账号。

办理机构: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公共基层就业指导科46811312

四、失业保险金补贴申领

一、 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在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需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我局失业人员管理科备案。

二、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 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金时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该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有:用人单位填写《本溪市用人单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失业人员情况审核表》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名单》需要电子版和书面版,书面版需盖单位公章,并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和邮政储蓄银行卡复印件一张。

四、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死亡。

办理机构: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4682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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