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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县民政局2019年部门预算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26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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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本溪县民政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县民政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功能分类)
  九、部门支出预算总表(部门经济分类)
  十、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二、三公汇总表
  十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民政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民政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二)各项优待抚恤政策的落实、双拥工作、烈士纪念物管理、光荣院管理、政府与部队之间一般事物的联系沟通。
  (三)村委会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业务指导、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婚姻登记。
  (四)负责灾情核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
  (五)负责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六)负责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倡导文明婚俗;负责婚姻登记的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七)负责孤儿救助工作;负责五保对象审核、审批;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核、审批工作。
  (八)负责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
  (九)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居家养老工作及60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管理工作。
  (十)负责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县老龄工作的发展方针、政策规划,拟定实施办法。
  (十一)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所在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的审定工作;负责全县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街路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城区楼门的标准地名确认工作。
  (十二)负责收养全县复退伤残军人、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工作。
  (十三)负责我县辖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及在我县陷入困境人员的救助管理等职能。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民政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 0 个预算单位,减少 5 个预算单位):
  1.本溪县民政局机关


  第二部分 本溪县民政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民政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民政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民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9357.95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9357.95  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  万元;
  (二)支出预算9357.95  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44.13  万元;
  2.项目支出9213.82  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643.31 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减少5家预算单位。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本溪县民政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1.98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19年预算比2018年减少5.26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办公用房的取暖费用减少。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溪县民政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51.73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1.83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33.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6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本溪县民政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9 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 万元,比2018年减少0 万元,主要原因是无因公出国(境)。
    2.公务接待费0 万元,比2018年减少 0.08 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减少二级预算单位。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 万元,比2018年减少 1 万元,主要原因是缩减三公经费。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民政局共有车辆 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 辆。其他国有资产情况,无。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民政局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72 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72 个,涉及资金  9213.82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军人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反映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民间组织管理(项):反映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域和地名管理(项):反映行政区划界线堪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反映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反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对集体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以及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义务兵优待(项):反映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项):反映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
  22.社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反映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其他退役安置(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退役安置方面的支出。
  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反映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2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反映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2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2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项):反映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支出。
  3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项):反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3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反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3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反映用于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支出。
  3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反映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3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供养(款)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反映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3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供养(款)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反映农村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3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城市生活救助(项):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外,用于城市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3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项):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3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3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优抚对象医疗(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反映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
  4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救助(款)城乡医疗救助(项):反映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支出。
  4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其他医疗救助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救助方面的支出。
  42.卫生健康支出(类)老龄卫生健康事务(款)老龄卫生健康事务(项):反映老龄卫生健康事务方面的支出。
  43.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类)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重建支出(款)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反映地方预算安排的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困难的救济费和发生自然灾害时的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支出,以及为抵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地方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
  4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