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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度部门预算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26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本溪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本溪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本溪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本溪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预决算信息公开是预决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预算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部门预决算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都将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公开信息。

(二)坚持明确和落实责任。按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的要求,负责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

(三)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预决算公开为抓手促进本单位预决算管理体制改革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为实现部门治理体系和治现能力现代化提供动力。

二、管理办法

(一)公开部门预决算

1、公开主体: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公开时间:在批复部门预决算后20日内公开

3、公开方式: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预决算公开专栏以及辽宁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4、公开内容:主要是预决算公开管理文件、部门概况、部门预决算表、部门预决算说明、名词解释五个方面。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1、公开主体: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公开时间:按采购进程及时公开

3、公开方式: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预决算公开专栏以及辽宁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三、强化公开保障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预决算公开是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预决算单位要充分认识预决算公开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严格划分责任分工,积极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督,严肃公开纪律。预决算公开是预算法等法律规定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要依法及时公开预决算信息。预算单位要按时报送预决算公开完成情况,财政部门定期对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切实推动预决算公开依法有序进行。

(三)加强引导,做好舆论宣传。预决算公开社会关注度高,预算单位要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预算公开氛围。对预算公开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要做好对社会公众的解释说明工作,解释内容要做到通俗易懂。

第二部分 本溪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监督法律实施,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第三部分 辽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附件:公开表

第四部分 本溪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495.30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398.30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97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495.30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221.30万元;

2.项目支出274万元。

在支出预算1495.30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435.95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为增加原因为人员及办案经费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82.4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经费164.40万元、专用材料购置费7万元、委托业务费8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4.70万元、维修(护)费1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66.30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2019年无政府采购项目。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44.70万元,比2018年减少10.38万元,下降18.85%。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1.91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为2019年度无公务接待预算。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4.7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44.70万元,比2018年减少8.47万元,下降16%。

2019年本溪县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年 2019年
合计 55.07 44.7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1.9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53.17 44.7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53.17 44.7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274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