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9年部门预算
本溪满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9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县供销社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县供销社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功能分类)
九、部门支出预算总表(部门经济分类)
十、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二、三公汇总表
十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供销社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供销社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县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本系统有关行业协会工作。
(三)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参与农村市场和商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交流与发展。做好农副产品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反馈,提高信息服务功效。
(四)按照政府授权对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按规定负责烟花爆竹等特殊商品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及供销合作社意见和要求,争取政策扶持,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农民社员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供销合作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七)管理、监督和运营本级社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八)代表本县供销合作社系统参加市、省及全国性、国际性合作联盟等活动,组织开展有关对外经济合作和各种交流活动。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供销社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0个预算单位,减少0个预算单位):
1.本溪县供销社
第二部分 本溪县供销社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供销社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供销社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43.42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43.42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4.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
5.转移性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43.42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19.42万元;
2.项目支出24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7.49万元,减少变化的主要原因为项目支出减少。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本溪县供销社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2.5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取暖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019年预算比2018年减少0.53万元,主要原因是取暖费减少。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溪县供销社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本溪县供销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3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因公出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公务接待。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万元,比2018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的增加。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财政局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其他国有资产情况,其中电脑6台,会议桌椅16把。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供销社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24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 商业服务业等支出:(类)商业流通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 商业服务业等支出:(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方面的支出。
12.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