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功能分类)
九、部门支出预算总表(部门经济分类)
十、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二、三公汇总表
十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加强光荣院建设和管理,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补助对象。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0个预算单位,减少0个预算单位):
1.本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
2.本溪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本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522.75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522.75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522.75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81.96万元;
2.项目支出1340.79万元;
2020年预算收支比2019年增加1522.75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机构改革新组建单位。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0年本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9.3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0年预算比2019年增加9.36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新组建单位。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本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85.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69.6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0年,本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3.18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9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
2.公务接待费0.18万元,比2019年增加0.18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新组建单位。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00万元,比2019年增加3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新组建单位。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退役军人事务局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其他国有资产情况无。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5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5个,涉及资金1340.79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社会保障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养老单位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反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还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对集体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以及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义务兵优待(项):反映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项):反映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反映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其他退役安置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退役安置方面的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军人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军人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反映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军人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疗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3.卫生健康支出(类)医疗救助(款)城乡医疗救助(项):反映财政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斩支出。
24.卫生健康支出(类)优抚对象医疗(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反映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
2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