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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5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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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功能分类)

九、部门支出预算总表(部门经济分类)

十、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二、三公汇总表

十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分析预测全县人力资源需求状况,承担全县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工作;为拟定全县公共就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提供相关服务。

(二)承担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失业人员待遇发放工作。

(三)为全县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供相关服务;为全县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为创业带头人的认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提供相关服务;承担组织创业专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服务指导工作;承担县级培训主体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才及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为全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人才档案管理等提供政策咨询的事务性工作。

(五)执行上级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实施规定工种、层次的职业技能鉴定,面向社会提供职业鉴定服务。

(六)为全县流动人员、失业人员人事档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承担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整理、保管、查(借)阅、转递、出具相关证明等相关工作;为托管档案的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提供相关服务。

(七)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退休干部的各项政策、待遇;为机关退休干部的学习、活动、日常管理等提供相关服务。

(八)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违法行为。

(九)承担县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 0 个预算单位,减少  0个预算单位):

1.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表-人力中心.xls

第三部分 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  449.74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  449.74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0 万元;

(二)支出预算449.74  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 358.14 万元;

2.项目支出91.6  万元;

2021年预算收支比2020年减少 33.56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1年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为 11.1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1年预算比2020年减少0.3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 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1年,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3 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比2020年增加/减少  万元

2.公务接待费 万元,比2020年增加/减少 0 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 万元,比2020年增加3万元,主要原因是调拨车辆一台。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共有车辆 1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其他国有资产情况无。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2021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5 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  个,涉及资金91.6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 100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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