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功能分类)
九、部门支出预算总表(部门经济分类)
十、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二、三公汇总表
十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林业与草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为林业与草原发展、建设、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二)为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三)为全县林木种子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四)协助主管部门参与全县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外资项目造林、保护区等生态建设工程的实施与建设。
(五)为全县山区综合开发、林业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六)负责林业科技实验示范项目、实用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七)为全县林业、草原、湿地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物保护救护、野生动植物检疫等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八)负责全县国有林场管理。
(九)为林权交易流转相关业务、森林碳汇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十)为全县森林资源监测和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提供保障。
(十一)承办县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 本溪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本溪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155.1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155.17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3.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4.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
5.转移性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155.17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922.40万元;
2.项目支出232.77万元;
2021年预算收支比2020年减少18.44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2020年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有人员调出、人员退休。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1年本溪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60.3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维修(护)费以及其他交通费用。2021年预算比2020年减少2.62万元,主要原因是为2020年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有人员调出、人员退休。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本溪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安排政府采购预算69.8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4.05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45.8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1年,本溪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6.14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20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
2.公务接待费0.14万元,比2020年减少0.13万元,主要原因是2021年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本着严格控制接待标准的原则。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万元,比2020年增加/减少0万元, 主要原因是无。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0辆。其他国有资产情况无。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个,涉及资金232.77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和草原(款)事业机构(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含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11、农林水支出(类)林业和草原(款)林业草原防灾减灾(项):反映用于病虫害等有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防火、野生动物疫病灾害等方面的支出。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