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县法学会2022年部门预算
附件2:
2022年直县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
公开参考文本
本溪县法学会2022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县法学会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县法学会2022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法学会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法学会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组织参加法学研究、法治实践、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工作,为法治中国建设作贡献。
(二)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持和增强法学学术团体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三)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参与执法、司法研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服务法治实践。
(四)参与法学法律人才培养, 推荐、组织评选优秀法学研究成果,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五)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开展法制宣传, 弘扬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七)贯彻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八)反映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法学会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 0 个预算单位,减少 0 个预算单位)
1.本溪县法学会
第二部分 本溪县法学会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法学会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法学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 71.54 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 71.54 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0 万元;
(二)支出预算 71.5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 61.54万元;
2.项目支出 10 万元;
2022年预算收支比2021年增加/减少 0 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10月份刚成立2021年没有预算。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2年本溪县法学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 5.54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2年预算比2021年增加/减少 0 万元,主要原因是2021年10月份刚成立2021年没有预算。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2年本溪县财政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2年,本溪县财政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 0.5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比2021年增加/减少 0 万元,主要原因是……
2.公务接待费 0万元,比2021年增加/减少 0万元,主要原因是……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0.5 万元,比2021年增加/减少 0万元,主要原因是2021年10月份刚成立2021年没有预算。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法学会共有车辆 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0 辆……。其他国有资产情况……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财政局2022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1 个,涉及资金 1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5.……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