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信访接待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2年度预算公开
本溪县信访接待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2022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县信访接待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县信访接待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信访接待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信访接待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负责来访群众登记、分流、接谈和引导工作;负责领导接访的安排、服务及县领导信访情况上报工作;负责来访事项的网上登录、交办和纸质流程的交办、督办工作;负责对县信访联席会议安排和部署工作的完成落实及其办公室下发的预警、稳拧、劝返、接谈等任务执行情督查督办;负责全县信访信息系统操作的培训和指导工作等。
(二)负责全县困难职工帮扶助救工作;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等。
(三)负责制定本县内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并具体承担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派中心专职律师办理各项法律援助事项;承办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项等。
(四)办理国内经济、民事等各类公证,依法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办理保全和提存公证;办理公证法律援助事务;调解公证事项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
(五)承担全县11个乡镇社会事务服务工作。
(六)承担县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信访接待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新纳入0个预算单位、减少0个预算单位):本溪县信访接待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本级。
第二部分 本溪县信访接待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信访接待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2年部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信访接待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227.5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27.53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227.5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21.93万元;
2.项目支出 5.6万元;
2022年预算收支比2021年减少15.65 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发生人员调入调出且公用经费标准发生变化,公用经费、工资福利等各项收入支出相应发生变化。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2年本溪县信访接待和公共法律服务中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2年预算比2021年减少8.6 万元,主要原因是因为机关公用运行费标准发生调整这化。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2年本溪县信访接待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1年,本溪县信访接待和公共法律服务中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6.5万元,其中:
1.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22年增加/减少 0万元,主要原因是单位无因公出国(境)活动。
2. 公务接待费0.5万元,比2021年增加 0。3万元,主要原因是工作需要接待省、市督查工作组等来县督查相关工作。
3.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万元,比2021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车辆编制与实有数为2辆,车辆经费标准为30000元,实有数与标准未发生变化。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信访接待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共有车辆 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其他国有资产情况包括电脑8台,复印机2台、相机1台。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信访接待和公共法律服务中2021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 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